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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现将《天宁区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天宁区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电梯
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全面提高天宁区电梯使用管理水平和维护保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保障住宅电梯安全使用
电梯的使用,首先要根据《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行使电梯管理权力和履行管理义务,全面负责电梯的使用安全。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和《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电梯维保服务,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加强使用管理,切实做好住宅电梯安全工作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承担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切实落实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电梯出厂随机文件、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维护保养记录、日常检查和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记录。
(二)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较好的专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价格合理的维护保养合同。同时,保持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对稳定,并对其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正常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使用登记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在检验合格后,及时更换张贴“电梯使用登记标志”。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四)配备与管理区域内电梯数量相适应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督促检查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电梯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对住宅小区居民进行电梯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
(五)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将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以及电梯产品随附资料和运行记录完整地移交给新使用单位。同时,新使用单位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手续。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单位应自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检验检测机构换领“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并且及时更换电梯内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识。
各房屋开发公司在房屋建设时(尤其是安置房、保障房项目),电梯品牌选配应优先考虑产品成熟、售后服务较好的制造厂家,原则上每个小区电梯制造厂家不应多于二个。
区房产管理局将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有无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签订合法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和电梯是否经过定期检验列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维护保养,保证电梯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的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维保合同约定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和江苏省《电梯维护保养规范(试行)》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居民住宅电梯的维护保养,强化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强化人员培训,强化制度落实,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责任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告知使用单位责任人的同时,还应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做好电梯的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四)注重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提升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按照市质监部门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建立电梯维保监管评测系统,对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状况、维护保养状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
四、加强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新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加强对老旧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对于使用时间较长(一般指使用10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定期检验时经复检后方合格,或运行过程中故障较多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老旧住宅电梯安全检测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对被评价电梯进行维修、改造或更新的依据。对确需维修、改造或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工程资金,组织实施电梯维修、改造或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投保住宅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五、加强应急救援,避免救援不当引发次生事故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电梯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电梯内紧急报警装置及线路的检查,确保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被困人员能及时与电梯管理部门联络。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信息后应首先安抚乘客,了解被困人员所乘电梯及所在位置,同时将被困信息报送签约维保单位或119通知片区应急救援网络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施救人员进行救援。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专业维保人员、检验人员对辖区消防人员开展电梯困人故障的救援培训。未经过救援培训的人员不得参与电梯困人救援。
六、加强安全监管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质监、建设、房管、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的执行,落实安全责任。依法严肃查处电梯维保、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同时,注重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意识,规范人民群众安全使用电梯的行为,共同做好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抄送:区各物业服务单位,区各业主委员会,区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