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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常民优〔2013〕4号、常财社〔2013〕32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提高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新标准见附表)
二、由于目前市区城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1080元/月)已高于十级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929元/月),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1〕17号、苏财社〔2011〕238号)中第三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规定,此次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执行。原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在“抚恤”款中列支。
附件:1、常州市市区无工作单位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2、常州市市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3、常州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4、提高“三属”抚恤费花名册。5、提高无工作单位的革命伤残人员定期抚恤金花名册。6、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花名册。7、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汇总表。
(此页无正文)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优抚 抚恤 补助 标准 通知
抄 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抄 送:相关街道财政所、民政办
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印发
打 印:杨玉梅 校 对:黄 伟 共印25份
附件:/uploadfile/cztn/old/Files/adminFiles/czj1/2013/7-17/201307171101373113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