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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度天宁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财政分局、局各科(室、中心)、各有关部门:
现将《2013年度天宁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3年度天宁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天宁区财政局
2013年6月20日
抄送:市财政局。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
2013年度天宁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0〕10号)等文件精神,今年对2013年度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教师培训经费、教师住房补贴等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部署时间
2013年6月底部署。
二、组织形式
(一)由天宁区财政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财科,负责绩效管理日常工作。
(二)根据区财政局《财政绩效管理工作内部操作流程》(常天财〔2012〕52号)和《财政绩效管理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常天财〔2012〕51号)文件要求,区财政局各相关科室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本科室试点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三)根据区财政局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纳入试点项目范围的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以财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项目绩效管理小组(具体名单报区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行财科),负责项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组织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实施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完成项目绩效管理自我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业务培训
区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试点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参与财政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绩效管理业务培训。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申报与审核
1.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与申报
试点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程序等,组织2013年度选定项目的申报,完成《绩效管理项目目标申报书》、《绩效目标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编制工作,按规定时间报送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行财科。
2.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与确定
区财政局收到试点部门报送的《绩效管理项目目标申报书》、《绩效目标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后,由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初审。
行财科复审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试点部门。试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管理项目目标申报书》、《绩效目标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后,报送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行财科。
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对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及绩效目标的可行性、资金安排与绩效目标的匹配性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不合格的项目,退回调整、修改。
3.项目绩效目标的下达与调整
区财政局下达试点项目绩效目标,下达的绩效目标作为试点部门开展试点项目绩效管理及区财政局组织开展绩效跟踪管理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绩效目标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于每年9月30号前,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二)项目实施中的绩效跟踪管理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天财〔2012〕68号)要求,对试点项目实施绩效跟踪管理。
区财政局每半年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试点部门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管理。对不接受意见,并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暂停拨付资金。
试点部门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落实整改意见,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
(三)项目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项目实施完毕后3个月内,试点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关于编报〈2012年度天宁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试点项目目标申报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自评价报告〉的通知》(常天财〔2012〕50号)要求,完成项目绩效管理情况自我评价工作,撰写项目绩效管理自评价报告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收到试点项目自评价报告后3个月内,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再评价,出具再评价报告。
绩效管理评价报告作为预算安排等相关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按规定反馈试点部门,报送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从而促进财政及相关部门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