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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财政所、司法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8]31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行[2009]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常州市天宁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
2013年3月18日
常州市天宁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使用规定
一、使用范围
1. 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费用。是指审(释)前调查、接收交接、迁移衔接和解除矫正等工作所发生的台账档案费、办公费、宣告费、资料印刷、照片冲印、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
2. 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日常监管、重点监控、风险评估、异地跟踪监管、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监控费、调查费等费用。
3. 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帮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的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矫正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特殊教育所发生的资料费、材料费、专家授课费等费用。
4. 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活)动费用。是指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活)动所发生的场所建设(场租)费、场地维护费、工具费、交通费等费用。
5. 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并实施司法奖励、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而发生的评议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协调费等费用。
6.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费用。是指聘请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所发生的工资、福利(奖励)、基本社会保障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等费用。
7. 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费用。是指各街道司法所所发生的用于对社区矫正监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费用。
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以上规定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福利、接待、办公设备购置、外出学习考察等支出。
二、资金管理
各街道应结合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根据本街道经济发展情况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配套相应的专项经费并专门核算,确保社区矫正专项经费资金专款专用。
三、监督管理
1. 各街道财政所、司法所在使用社区矫正专项资金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街道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2. 每年3月5日前各街道财政所、司法所应将上年度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区财政局、区司法局作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将以此作为考核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年度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3. 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将按规定对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并进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把检查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依据,以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等行为的,将削减或停拨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