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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卫社妇〔2013〕11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有效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健全管理组织,强化项目管理
(一)健全管理组织。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项目有关政策,安排部署项目重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卫生部门内部要建立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牵头部门和相关业务处(科)室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工作的统筹管理。成立由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药、卫生管理以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等组成的项目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的技术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管理、督导考核、人员培训、信息报告等管理制度。承担项目的机构,要制定相关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章、技术流程、内部考核制度等,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有关要求,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各地要不断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主体,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精神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在本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制定本地区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县(市、区)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项目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考核评估、信息监测等。
二、保障项目经费投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四)落实项目补助资金和管理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政府财政分级承担,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确定按照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和各自承担的比例,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等因素,足额配套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及时将本级和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各地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经费,并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五)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各地要进一步加快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实行年初预拨、次年结算。完善补助资金管理措施,提高资金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成立卫生系统核算中心等。各地应创造条件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封闭式运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相应的服务补助水平,经考核后给予补助。各级卫生部门要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明确公共卫生任务,合理制定工作目标
(六)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各级卫生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地域环境、人口构成、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等基本情况,统筹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要在上年工作基础上,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目标任务,科学设定和分配本地项目目标和具体任务,要向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倾斜,避免盲目增加服务项目和追求不切实际的目标要求。
(七)明确实施责任单位。县(市、区)级卫生部门要合理确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明确每一个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及各项服务的工作数量和质量要求,并作为项目考核和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创造条件;暂不具备条件的,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关工作。要合理确定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和任务,根据村卫生室的人员数量和工作能力,可安排其承担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后,将相应项目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村卫生室。
四、落实服务规范,注重服务效果
(八)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服务。承担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服务,各级卫生部门要以服务规范作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项目考核的主要依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考核指导时,应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内容相一致。
(九)创新和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坚持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综合发展。要推广全科医师团队服务模式,组建由医生、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卫生监督协管员等组成的服务团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坚持主动服务,合理安排上门服务、巡诊服务、预约服务、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驻地单位等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利用其优势,动员居民广泛参与,提高居民接受服务的积极性。
(十)注重服务效果。各地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居民满意度。要稳步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使用率,实现健康档案信息及时更新和与居民互动,发挥健康档案在居民个人健康管理中的作用。要不断丰富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树立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和接种率,降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发病水平。要规范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及时发现健康危险因素,提高妇幼保健水平。要努力扩大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现率和规范管理率,提高血压、血糖控制率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稳定率,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巡查,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减轻事件危害。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五、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十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县(市、区)级政府所在地、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服务网络覆盖面。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须的设施设备,不断改善服务条件。要合理配备全科医生、护士、预防保健等人员,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增长,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应相应增加。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充分利用有关专项培训项目,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践技能培训,使其树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理念,提高服务能力。
(十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和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将信息化作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技术支撑手段,实现居民健康信息不同机构间、区域间互联互通。要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等功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项目考核中的作用,逐步将信息系统业务运行中生成的原始数据作为绩效量化考核的重要来源。
六、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十三)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各级要建立健全项目考核机制,科学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内容,合理设定考核指标,严格考核过程管理。要突出工作重点,合理确定不同服务项目在考核中的权重,鼓励地方将项目实施成效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考核中的作用,将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项目年度综合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考核。
(十四)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各地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的数量、质量、居民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好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财政部门会同上级卫生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核减项目补助资金,其被核减的资金由本级财政予以弥补。承担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机构内部人员的考核,按照个人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核定人员收入,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七、加强工作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以及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项目相关政策和主要内容,提高居民对项目的知晓率和利用率。要深入宣传各地实施项目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居民享受到的实惠,要密切关注舆情,回应社会关切,为项目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12320卫生热线提供咨询、接受投诉举报等服务的作用。
(十六)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等相关要求,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主动公开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妥善处理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纳入机构信息公开范围,向群众公开服务内容、补助标准、服务对象等信息,自觉、主动地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