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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宁区质量强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天宁区质量强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
天宁区质量强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我区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3〕38号)和《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的意见》(常天政发〔2013〕8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质量强区绩效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质量强区绩效考核对象:各街道办事处、区质量强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质量强区绩效考核工作在区人民政府和天宁区质量强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天宁区质量强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天宁区各街道办事处质量强区绩效考核以《(2013-2015)年度各街道质量强区绩效考核指标》(以下简称《考核指标》)内容为基础,结合当年工作实际进行实施。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绩效考核由领导小组参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当年工作业绩确定1-3家年度质量强区先进单位。
第六条 《(2013-2015)年度各街道质量强区绩效考核指标》由32项单项指标组成,具体为:
(一)质量保障包括制度保障、经费保障、技术保障三部分。其中制度保障包括定期质量会议制度、定期质量分析制度、质量目标分解与考核等3项指标;经费保障包括质量奖励制度,质量安全、质量发展专项经费投入等2项指标;技术保障包括研发经费支出、发明专利拥有量、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专利授权量占街道企业专利授权量的比重等3项指标。
(二)质量安全包括产品质量安全、工程质量安全两部分。其中产品质量安全包括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抽检合格率、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合格率、制造业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制造业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合格率、万台特种设备事故率等5项指标;工程质量安全包括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率、一次验收合格率、竣工验收备案率以及其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等4项指标。
(三)质量发展包括质量标准、质量品牌、质量管理三部分。其中质量标准包括主要工业产品采标率、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立项、新制定地方服务标准等3项指标;质量品牌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常州市名牌产品数,常州市知名商标数,江苏名牌产品数,江苏省著名商标数,自主品牌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新培育市级服务业名牌企业数、新培育江苏服务业名牌企业数等8项指标;质量管理包括重点用能单位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率、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省质量信用体系A级以上企业数等4项指标。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质量强区绩效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质量强区绩效年度考核工作是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综合得分100分以上)、完成(综合得分80分~100分)、未完成(综合得分80分以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予以加分:
(一)每新增1项(个)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鲁班奖、国优工程奖、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企业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的加5分;
(二)每新增1项(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立项、江苏省质量奖、江苏区域名牌、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省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省级质量信用评价AAA级、省级质量信用评价AA级及企业主导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加4分;
(三)每新增1项(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立项、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加3分;在完成目标的基础上每新增1项(个)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加3分;
(四)每新增1项(个)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天宁区区长质量奖、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及企业参与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加2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级为未完成: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的产品质量违法问题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进行。各街道办事处在当年11月底前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年12月底前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质量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考核。
次年1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和考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和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通报结果,对质量强区建设考核前三名(优秀等级以上)的街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为先进单位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对每新增1项(个)中国质量奖、鲁班奖、国优工程奖、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企业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的,每项(个)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对口单位5万元,所属街道奖励3万元。
对每新增1项(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立项、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区域名牌、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省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省级质量信用评价AAA级、省级质量信用评价AA级及企业主导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每项(个)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对口单位3万元,所属街道奖励1万元。
对每新增1项(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立项、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每项(个)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对口单位2万元,所属街道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交由区有关部门作为对各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奖评优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在质量强区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3-2015年度各街道(雕庄)质量强区绩效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