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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宁区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现将《天宁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天宁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方案
为进一步净化我区医疗服务环境,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等部委有关规定和常州市卫生局、公安局《关于建立常州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常卫医〔2010〕268号)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重要性
非法行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生命安全,加强综治、经信、城管、卫生、食药监、计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各街道社区的协作配合,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对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有着积极的作用。各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沟通协调,联动开展工作。
二、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各项制度
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以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监察、法院、检察院、宣传、综治、经信、城管、卫生、食药监、计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各街道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交流信息,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前哨作用,及时排查辖区内的非法行医问题,建立非法行医者黑名单档案,每季度通报给领导小组成员。各基层派出所、工商、计生、城管、食药监、经信和各街道、社区在日常管理中,要注意发现非法行医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卫生部门进行查处。
(三)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卫生部门在开展非法行医查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拟定查处方案,并及时联络相关部门,请求予以配合。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非法行医的查处,依法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及时查处阻碍卫生部门执法的行为,保护正常的执法行动。卫生部门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行医构成犯罪,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要依法处罚房屋出租人。
(四)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卫生部门发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规定情形,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原则上一案一送。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件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可召开案件协调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移送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五)建立联合稽查制度。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年要对辖区内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及执行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区检察院、区监察局要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因不作为导致非法行医引起严重后果的监管人员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确有过错的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严肃查处充当非法行医“保护伞”的部门和人员。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奖励基金。收到举报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等活动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按照举报功绩以及事件对社会危害性或影响面大小,给予实名举报者一定数额的奖励。举报电话:86695256(区卫生局)、85357329(区卫生监督所)。
三、严格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各项责任
(一)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工作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信息的汇总、上报和交流等日常工作。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制订工作措施和计划、交流信息,会商非法行医个案,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协商解决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区监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行使监督、监察等职能,对打击非法行医联合整治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以及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区检察院对区公安分局移送的非法行医案件要尽快进行相关审查直至提起公诉,区法院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行医案件要尽快判决,同时通报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
(三)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居委会(村委)要密切关注所辖区域内的无证从事医疗诊疗活动等行医信息,并及时报告区卫生局;负责清除辖区内非法行医的黑色小广告,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行医联合整治行动。
(四)区委宣传部要做好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的宣传报道、典型案例曝光和相关公示公告工作,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区综治办统筹协调、推动涉及多部门的打击非法行医行动,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打击非法行医的政策措施建议。
(六)区经信局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无证行医线索及时报告区卫生局;参与打击非法行医联合整治行动。重点负责对菜市场内非法行医的整治。
(七)区城管局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占用道路设摊行医行为;查处占道无证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无证行医线索及时报告区卫生局;参与打击非法行医联合整治行动。
(八)区卫生局要加大对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联动机制的指导、培训、宣传、落实和督查。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协助查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及时填报“江苏省无证行医黑名单查询系统”;对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天宁分局立案查处。
(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非法行医提供药品的行为,杜绝非法行医“黑诊所”的药品来源。
(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联合区卫生局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十一)公安天宁分局要按照公安部、江苏省租赁房屋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一经发现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场所的,责令立即停止出租,并对房屋出租人进行处理;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行医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协助卫生等部门确定涉嫌非法行医人员的身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工商天宁分局负责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无照行医行为,并参与联合执法行动,打击无证无照行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