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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各街道民政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区民政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各街道民政机构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各街道民政机构建设的意见
根据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常民发〔2012〕2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基层民政工作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就加强各街道民政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设置,落实人员配置
(一)健全民政机构设置。街道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工作任务繁重,各街道要按照“三定”规定中内设机构的设置要求,进一步规范民政机构设置,机构名称现统一调整为“XX街道民政办公室”,并落实好工作职责。
(二)配齐管理服务人员。各街道应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民政工作管理服务人员。户籍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户籍人口多于5万人的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户籍人口多于10万人的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专职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其余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置街道民政公益服务岗位,并为相关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在村(居)设立兼职民政协理员,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具体办理民政事务的作用。
二、规范用人机制,强化队伍管理
(三)规范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健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街道民政管理岗位人员、公益服务岗位人员空缺时,应当通过考试录用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年轻同志充实到民政管理服务岗位,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新上岗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街道在选调、任用民政办主任前,应征求区民政部门意见。
(四)实行持证上岗。加强街道民政管理服务人员专项培训,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到2015年,各街道民政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省级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新上岗人员应在上岗后1年内取得上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动员鼓励管理服务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
三、落实工作经费,科学规范管理
(五)落实工作经费。落实街道民政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将街道民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基层民政工作开展。
(六)严格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民政、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各街道民政事业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七)改善工作条件。按照民政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救灾减灾专业化要求,改进办公条件,增强街道民政办公室管理服务能力。配备专门的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和灾害应急救助装备,构建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系统平台,切实提高基层民政管理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