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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现将《常州市天宁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迅速贯彻落实。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常州市天宁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6.7”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6.9”公安部、省公安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区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现制订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排查范围内单位查清并登记造册,火灾隐患查清并进入整改程序,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社会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火灾形势总体保持平稳。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区长金继英为组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公安分局副局长姚龙龙,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王贵清为副组长,相关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在区公安消防大队设立大排查大整治办公室,由区消防大队大队长王贵清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道也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和专项整治办公室,加强统筹指挥,定期分析、研判、调度专项行动情况。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影响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
3.今年以来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历年挂牌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回头看”。
(二)排查重点
1.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2.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6.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任务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措施、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在建工地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是非法搭建的建筑及时通报消防部门。
2.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治理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对开展工作不力导致专项治理行动不能顺利完成,从而引发较大火灾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4.教育文体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5.民政局:负责对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6.建设局:负责对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在建工地的火灾隐患排查,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节能保温工程建设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7.城市管理局:负责系统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设置广告审批管理,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加强便民设摊、设点、设亭、设流动车的监督管理,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负责为消防公益户外宣传提供广告泊位;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违章建筑,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查处。
8.新闻中心:组织有关媒体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加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的消防违法违章案例,在专项行动期间,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9.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10.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及直接负责管理的公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宅火灾隐患的排查,协助指导区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工商分局:负责系统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查处流通领域中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案件。
13.商务局:负责对生活服务业行业的火灾隐患的排查,督促商贸服务业业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商务系统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14.消防大队:负责对影剧院、歌舞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督促指导市属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在做好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工作的同时,负责指导、协调和积极参与各地区各部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加强参加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汇总各地区、各部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分类统计、分析研判、定期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五、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责成单位恢复经消防审验核准的使用性质;对非法搭建的,要及时通报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提请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集中治理。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依法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19日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各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细化各阶段具体工作任务,列出推进时间表,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完成时限、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同时要加强参与排查人员的培训和方案宣贯工作,确保排查质量。
(二)自查自纠(6月20日-7月18日)。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类型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填写样式见附件)“实名”报告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并在公安消防支队外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排查整治(7月19日-9月20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在公安消防支队外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总结验收(9月21-10月5日)。区政府将对各地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政府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各街道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保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要加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组织领导,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评。各部门要针对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在迅速部署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同时,切实强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的互通,及时采取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的形式,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督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街道、村委、社区要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发动综治办、安监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小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广泛宣传教育,营造强大声势。要充分运用媒体,向社会公告排查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及时发布火灾预警,提醒社会单位加强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意识。要广泛发动党政领导、单位法人、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要引导公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妨碍安全疏散的隐患,并组织媒体暗访曝光拒不整改的单位。
(四)严格规范执法,狠抓责任落实。各街道各部门要将大排查大整治与深化“打非治违”活动有机结合,全面查摆剖析,巩固现有成果,坚持统筹兼顾。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铁腕打击,严格查处。同时,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对因工作落实不力或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区政府将严格倒查问责。
请各街道各部门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联系人:宣参谋,13776877112)。7月起,每月25日中午12时前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