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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坚决查处和有效整治非法建设使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非法搭建形成的消防安全隐患,根据上级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全区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
全区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坚决查处和有效整治非法建设使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非法搭建形成的消防安全隐患,区政府决定自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区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如下: 一、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辖区内非法建筑清查见底,建筑内的火灾隐患见底,登记造册率达100%,实体性火灾隐患全部进入整改程序并得到有效整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明显改善,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源头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金继英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明杰、区综治办主任费春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钟山、公安分局副局长姚龙龙、消防大队大队长王贵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大队长王贵清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道、部门也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和专项治理办公室,加强统筹指挥,定期分析、研判、调度专项行动情况。 三、治理范围和对象 符合《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历次火灾调查发现的,派出所警务基础平台社区消防管理模块登记的,国土、建设、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移交的,群众举报投诉核查属实的以下建筑: 1.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 2.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特别是丁、戊类厂房、仓库改为丙类及以上厂房、仓库使用的,车库改为仓储经营场所的,其他性质改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 3.非法搭建的。 四、任务分工 各街道、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措施、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全面排查和治理各类非法建筑。 1.各街道:负责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在建工地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是非法搭建的建筑及时通报消防部门。 2.区经信局:负责工业、商贸企业的非法建筑排查整治。严格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督促企业确保消防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对排查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是非法搭建的建筑及时通报消防部门。 3.区教育文体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非法建筑排查整治。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对排查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是非法搭建的建筑及时通报消防部门。 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治理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对开展工作不力导致专项治理行动不能顺利完成,从而引发较大火灾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5.区民政局:负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民政事业服务单位非法建筑的排查。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对排查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是非法搭建的建筑及时通报消防部门。 6.区建设局:指导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非法建筑,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应依法处理。 7.区城管局:负责城管系统内的非法建筑排查整治,对发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是非法搭建的建筑及时通报消防部门,并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改。 8.区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系统内的非法建筑排查整治。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对排查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是非法搭建的建筑及时通报消防部门。 9.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非法建筑的排查整治,对排查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是非法搭建的建筑及时通报消防部门,并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改。 10.区房管局:严格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的审批许可,依法将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将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疏散出口、消防作业场地等纳入产权分割范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使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通知依法处理。 11.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积极加强与建设、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的联系,组织梳理近年来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举报投诉以及部门信息互通过程中发现和掌握的非法建筑,特别是各类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中,未纳入日常消防监管的非法建设工程和单位,并建立《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登记表》。在此基础上要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划分排查整治网格,明确每个网格排查整治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原则上,二级重点单位由大队列管的消防监督人员排查,三级重点单位由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排查,网格内的其他单位由责任区民警负责排查,与列管街道的消防监督员实行责任捆绑,所有网格必须明确到监督责任人,全力确保清查见底。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排查时一律填写此次专项治理专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此表由各单位自行印制,建立专档,不录入监督管理系统。 12.工商分局:依法办理娱乐场所的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消防许可的不予登记;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对发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及时通报消防部门。 13.国土分局:对发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是非法搭建的建筑及时通报消防部门。 14.规划分局:对发现的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是非法搭建的建筑及时通报消防部门,并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改。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16日) 各街道、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细化各阶段具体工作任务,列出推进时间表,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完成时限、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同时要加强参与排查人员的培训和方案宣贯工作,确保排查质量。 (二)全面排查阶段(4月17日至5月31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加强与建设、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的联系,组织梳理各类非法建筑,各部门加强联动,开展全面排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10月15日) 对已登记的所有非法建筑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建筑,各地都要逐幢明确监督检查的责任人,逐幢开展行政指导式检查,切实查清查实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单位认真落实整改,特别是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要执行更加严格的督改要求。对存在火灾隐患单位,要督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按期整改,并补办相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1998年前建成的建筑不需要补办手续,但要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要结合地区实际,对存在突出消防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行业开展集中区域性排查整治。要根据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实际情况、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和手续办理情况,合理采取督改措施,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隐患整改难度不大的,要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加强管理,防止反复。 2.对需改动建筑结构、增加消防设施等投入资金大、整改周期长的,要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督促单位迅速整改。 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在督促单位整改的同时,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规划、建设、安监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督改职责,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 4.对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部门要对危险部位或单位予以临时查封,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5.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责成单位恢复经过消防审验核准的使用性质。确实无法恢复的,要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如单位提供变更后的规划手续,或区级以上政府或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工程合法性有效文件的,并根据现有使用情况进行了重新设计,则依法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对整改隐患后无法办理消防手续的单位,通报规划等部门。 6.对非法搭建的,要及时通报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对确实拆除不了的,要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并提请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集中治理。 7.对既没有规划手续也没有消防手续的建筑,特别是政府组织招商建设的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内普遍未办理规划手续或其他原因未办理规划手续而导致无法办理消防手续的单位,如补办了规划手续或提供区级以上政府或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工程合法性有效文件的,督促单位补办相关消防手续。 8.对于有规划手续但没有消防手续的建筑,责令单位限期补办消防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的单位,依照《消防法》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各单位要加强对单位整改隐患的服务指导,市消防部门将成立技术服务队,并向各地派驻技术服务员,对遇到的困难和疑难技术问题,进行“会诊”,根据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综合考虑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隐患整改最低标准,帮助并督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消防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上门,跟踪整改进度,督促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做到一楼一档。对拒不整改隐患及整改期间措施不力的,要根据《消防法》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其中属于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单位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规定,对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给予拘留处罚。 (四)结果运用阶段(10月16日到10月25日) 非法建筑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并补办了消防手续的,消防部门要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纳入正常监管范围,符合重点单位标准的,要实施分级监管。非法建筑火灾隐患未整改或已整改完毕但补办不了消防手续的均应登记造册,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同时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抄送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告,要协调相关部门将其消防手续办理情况及消防安全状况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要列入高危单位进行严格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督促单位采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五)总结验收阶段(10月26日至10月31日) 各单位要组织对专项行动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巩固成果,加强源头管理和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是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和部门联合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全力消除火灾隐患,维护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有力之举,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集中力量,迅速行动。公安、规划、建设、民防、安监、工商、教育等部门要明确治理工作职责,认真查验相关建筑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深入检查建筑消防安全情况,确保工作成效。 二是营造氛围,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发动,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引导社会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给予支持。要在媒体上开设专栏、专版,及时跟踪报道治理情况,曝光久拖不改的单位名单、存在的严重隐患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鼓励、引导非法建设单位积极整改隐患,主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进一步增强消防法治意识。 三是健全机制,完善源头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招商引资项目行政许可制度,明确各部门源头管控工作职责,防止产生“先天性”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积极主动为项目建设把关服务的同时,要建立完善与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互通、协调配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是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区政府将分阶段组织对各单位工作成效开展督察。今后凡发生重特大火灾和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事故建筑未排查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派出所每月26日前汇总当月工作情况并填写《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登记表》、《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11月3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各相关职能部门每月26日前将排查情况报送区消防大队(联系人:宣杨婷,联系电话:13776877112,邮箱:xuanyangting@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