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2年8月30日召开的常州市天宁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任命:
钱剑明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周 萍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许小华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为众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邵 玲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王伟民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徐 渊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赵鸿生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何 杰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蒋魁山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韩志伟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王 巍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红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星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钱剑明同志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周 萍同志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邵 玲同志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王君俊同志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顾 滨同志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徐建洪同志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职务;
吴 民同志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常州市天宁区人大常委会
2012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