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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30日,徐某拿着常州市金正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法律援助案件移转单,到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手续。该所法律工作者在受理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是轻度精神残疾人,且生活困难,符合法律援助代办点为当事人代办法律援助的条件。接待人员为徐某开具了案件移转单。徐某及其陪同人员得知可以免交诉讼代理费时,连声赞扬政府为残疾人想得周到。
这起案件,是天宁区法律援助代办点制度实行以来,由法律服务机构直接代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该项制度规定:区属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设立法律援助代办点,法律服务人员在受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当事人选择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代办相关手续。
至今,天宁区共建立法律援助代办点13个,随着法律援助代办点制度的全面推开,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将全部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将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天宁区司法局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