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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份,籍贯青海省的回族人韩某从他人手里转来一家兰州拉面店经营。而这家位于兰陵路48-1号的拉面店房子产权人是一位汤姓常州人。当时的转租协议约定租期一年,房租为32000元。
韩某受让店面后,踏实做生意,认真经营着这家维系全家生计的拉面店。但由于韩某个人性格比较孤僻,文化程度不高,平时在与周围邻居店铺的交往中发生了一些矛盾。周围邻居店铺即与房主汤某联系,反映情况,劝其不要再续租给韩某。房主考虑到房租金额、邻居关系等多种因素,决定在期满后不再续租给韩某。而韩某不同意搬出房屋,于是房主汤某讲韩某诉至天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韩某限期搬出房屋。天宁法院认为此事最好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将该案件移交至兰陵街道调处服务中心调解。
兰陵街道调处中心受理该纠纷以后。立即找双方当事人了解核实情况。韩某称,兰州拉面店这一行要转让店面,不是只承担房租费用,而是要支付上家十几万的转让费才能转到人气成熟的店铺。自己是靠卖掉青海老家的所有房子与田地并且向亲戚朋友借钱,才筹集到转让店面的资金。刚做一年的生意,远远没有收回成本,损失太大,自己承担不起。而房主这边称,经常收到周围邻居向他们反映,韩某说话办事方式方法欠缺,一有不愉快就有杀人等扬言,并且不注意店铺门外集体卫生状况等生活细节。并且给予韩某的房租也不是很理想的价位。基于这些因素,才想让韩某搬走。至于转让费,并没有交付到房主手里。房子是自己的,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子。一时之间,房主坚持要房客搬走,房客坚决不肯,纠纷调解暂无进展。
调处中心工作人员随即展开了基本事实调查。经了解,韩某的房租在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子中比较相对偏低;又经了解其他地方拉面店,有的有转让费一说,也有的没有转让费。而在调查的过程中,韩某突然发现自己得了肺部重病,经常咳出血痰。基于这些事实情况,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房主,建议房主考虑房客韩某的实际困难,继续租给韩某开店,但是可以适当提高房租。这样的调解方案得到房客的同意,又经过几次的价格谈判,双方终于签订续租协议,一件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天宁区司法局,天宁区兰陵街道司法所
20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