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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局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各类业务事项的监控,防范使用印章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印章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印章主要指本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公章、各级党组织印章、银行账户印签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私章(法人代表章、主管会计和出纳私章),还包括其他业务专用章。
二、印章刻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
(一)新成立单位或机构、单位或机构更名,或者原印章损坏的,可刻制印章。各部门应出具批准成立或批准更名的批文,按规定向局综合科或直属事业单位综合科提出刻制申请,由综合科办理刻印事宜。新印章启用后,原旧印章作废,属上级部门制发的印章,原印章应交回上级部门封存或销毁;属自行刻制的,移交综合科封存或销毁。
(二)主管会计、出纳私章及其他业务专用章须由财务部门或业务部门向综合科(仅指局综合科或直属事业单位综合科)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综合科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综合科与财务部门或业务部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严禁其他部门(人员)申请和刻制印章。 三、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一)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保管人员收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填写好印章保管登记表,并在相应位置加盖所交接印章的印模。局公章、局党总支印章统一由局综合科保管。各单位法人代表章、财务专用章由本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分散保管,不得一人集中保管。私人印章应由所属人(主管会计、出纳)自行保管。直属事业单位公章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事业单位综合科负责保管。各党支部印章由各支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他业务专用章由各科室、直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印章不准外借或授托外单位使用,不得随意携带印章外出办事。特殊情况须带印章外出使用,必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批,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携带,并在规定时限内归还。 (三)如需授权他人代管印章的,必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批,与代管人签订授权书并注明使用权限和代管期限。 (四)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交接由分管领导监督;主管会计和出纳印鉴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督,财务负责人办理印章交接由单位分管领导监督。交接书上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交接人签字,并在相应位置加盖所交接印章的印模。 (五)银行预留印鉴变更应完善相关手续。 四、印章的使用,印章管理人和科室负责人应对印章的使用、遗失等造成的后果负责。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单位公章使用。使用单位公章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须将用章情况按要求填写好,以便索查。一般证明性事项还须有具体经办人员签名;重要事项需经分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应经主要领导批准。正式文件用印,需经局长审阅后由专管人员予以加盖公章后发出。未经批准的,不得盖章。 (二)其他业务专用章使用。使用业务专用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一般证明性事项还应要求办理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开具××证明登记表》(表式由业务科室自行设计),以便备查。印章管理人员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工作人员代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场监印。
(三)私人印鉴使用,主管会计和出纳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对印鉴进行使用。 (四)印章不得在空白件上用印。如特殊情况需开空白介绍信时,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并在存根上注明用途,事后予以注销或收回。
(五)因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使用印章的,授权须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
附表:《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使用登记表》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