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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常人社发〔2012〕84号、常财社〔2012〕16号《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增加我区民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
一、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00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60元,但二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其他人员调整标准
从2012年1月1日起,给下列定补对象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
1、在60年代初精减下放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人员。
2、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办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上述所增加的经费,按实际支出在“退休费”、“救济费”款中列支。
附:1、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名册
2、享受40%救济费人员生活补助费花名册
3、精减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费花名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uploadfile/cztn/old/Files/adminFiles/czj1/2013/3-6/201303061133487824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