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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要求,区政府决定成立常州市天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同时撤销常州市天宁区消防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现将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金继英 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主任:姚龙龙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金明杰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钟 山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卓丹 区监察局副局长 张骏儒 区总工会副主席 赵 剑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中心主任 吴坚洪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 静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旅游办主任 赵 明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金松 区教育文体局副局长 潘 馨 区民政局副局长 薛定良 区财政局副局长 叶 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 恺 区建设局副局长 郑 峰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储立先 区农业局副局长 常建新 区卫生局副局长 钱伟忠 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琨堂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余苏阳 区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余伯亚 区民防局副局长 吴光华 区法制办主任 史建新 区征收办副主任 倪云泽 天宁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青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董海大 茶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戴 敏 区征收办副主任 蒋 军 天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 琪 兰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于云寅 交巡警天宁大队大队长 王福明 工商天宁分局副局长 张晓明 质量技术监督天宁分局局长 芮小峰 天宁运管所所长 蒋新营 区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蒋新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天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天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天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开展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公安分局、区政府办公室、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宣传部、检察院、发改局、经信局、教育文体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城区管理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房管局、民防局、法制办、雕庄街道、青龙街道、茶山街道、红梅街道、天宁街道、[FX:PAGE]兰陵街道、交巡警大队、工商分局、质监分局、运管所、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与消防工作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联络员。 第四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主任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时,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经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发文调整;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委员时,应及时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主任报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消防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区火灾事故和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制订全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五)提请区政府与各街道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七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政策、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贯彻落实区政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决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定期汇总全区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 (四)围绕消防工作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推动实施。 (五)承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六)完成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部署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加强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另行确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 (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析阶段性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相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报告本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或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落实情况,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主任请假,并由相同职级的同志代为参加;成员单位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托一名相关业务同志代为参加。 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写、印发会议纪要,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印发各级人民政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区消防安全委[FX:PAGE]员会建立公文审批制度。 (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文件由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本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报送全年消防工作总体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计划、意见或建议。 (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全区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检查督查制度。 (一)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对成员单位或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督查。 (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对相关行业或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检查督查形式根据需要确定,检查结束后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情况的收集汇总、起草下发通报或向有关部门反馈检查督查意见等。 第十三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责任考核制度。 (一)受区政府委托,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检查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落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推动我区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现就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确定如下: 一、区公安分局 (一)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区政府办公室 (一)协助区政府领导检查督促各街道和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的各项消防法规、规章及工作部署。 (二)紧紧围绕区政府消防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地进行综合分析,主动提出建议。 (三)负责或参与起草区政府的消防文件和区政府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讲话、报告。 三、区安监局 (一)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四)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五)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辨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六)加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资源的协调工作。 四、区监察局 (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二)参加重[FX:PAGE]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五、区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二)组织开展职工社团消防宣传教育。 (三)参与对商贸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区发改局 (一)配合市发改委协调天宁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二)配合市发改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三)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区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七、区经信局 (一)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工业、商贸企业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严格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督促企业确保消防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四)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平台建设内容。 八、区教育文体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九、区民政局 (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二)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十、区财政局 (一)研究制定全区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根据市财政局的相关要求,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十一、区人社局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 十二、区建设局 (一)督促指导城区燃气、区政设施、公共客运、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区建筑工程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节能保温工程建设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FX:PAGE]实。组织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应依法处理。 (四)负责城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城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负责新农村建设中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五)指导自来水公司结合城区给水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时补建消火栓,解决消防给水管道陈旧和水量、水压不足的问题,定期检查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给水设施,发现损坏、埋压的要及时检修和清理。 (六)会同区级公安消防部门对应当进行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十三、区城管局 (一)督促指导全区城管系统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审批,依法将消防安全作为前置条件,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三)加强便民设摊、设点、设亭、设流动车的监督管理,不得占用消防车道。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负责消防公益户外广告设立。 十四、区农业局 (一)督促指导全区农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农村地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内容。 十五、区卫生局 (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六、区房管局、民防局 (一)督促直属单位及直接负责管理的公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指导全区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严格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的审批许可,依法将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将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疏散出口、消防作业场地等纳入产权分割范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使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通知依法处理; (三)建立消防执法事项等通报、抄告、移送机制,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教育培训纳入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内容之中。 十七、区法制办 (一)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法律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十八、区司法局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规划内容,并推动实施; (二)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教育活动。 十九、区工商分局 (一)依法办理娱乐场所经[FX:PAGE]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消防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三)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销售者进行查处。 二十、区质监分局 (一)会同管理全区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 (二)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依法开展易燃易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法律、规范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特种设备行为。 (四)负责对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开展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生产者进行查处。 二十一、区运管处 (一)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监督全区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运输船舶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三)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全区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力量建设。 二十二、区公安消防大队 (一)负责指导全区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二)结合全区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制订、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建设。 (四)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