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现将《常州市天宁区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常州市天宁区各街道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街道、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1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安、交巡警、交通、建设、安监、质监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内承担安全生产专业监督管理职责;经信、文教、民政、城管、商务、卫生、房管等部门负责指导各自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系统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财政、规划等部门应根据分工,切实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大力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街道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街道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加强街道安委会及办公室、安全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监督网络,充实村(社区)基层监管力量,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点)、重点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高危企业等的监管力度,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与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 (七)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和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协调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八)承担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均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FX:PAGE]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依法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对本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加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和执法检查,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四)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结合自身职能、按照本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旅游办)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加强有关安全生产产业政策的宣传,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三)在项目审批、核准中,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等规定; (四)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落实旅游安全防范措施; (七)督促旅游行业有关饭店、旅行社和旅游景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制订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工业和相关重点行业、菜市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要求;严格行业准入管理,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能; (二)支持工业和相关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军工企业和民营企业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电力行业和通信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区教育文体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以下简称学校)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承担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图书经营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七)负责相关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文教、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对事故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依法依纪查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三)在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机制作用,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保证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四)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区[FX:PAGE]司法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二)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工伤保险政策,配合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督促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相关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第十六条 区建设局(地震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行业、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三)负责所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按规定权限,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区城市管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城市管理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转运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查、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农业局(水利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及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药、兽药、饲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组织实施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区商务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主办的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以及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二)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业病报告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普宣传,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五)负责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食品药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指导、监督卫生系统单位、食品药品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环境保护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 (三)督促、检查企业环境安全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FX:PAGE]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 (二)依法行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配合、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指导各类安全生产学会、协会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七)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配合上级部门实施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房产管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直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协助危险房屋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于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 (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民防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对人防工程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参与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参与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四)指导、监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的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区级机关后勤服务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总工会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FX:PAGE]指导;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措施的拟订工作,就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宣传活动;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安全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公安天宁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天宁交巡警大队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商天宁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四)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监督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土天宁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土地动态执法巡回安全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 规划天宁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时,对涉及安全等前置条件的应依法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质监天宁分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 第三十五条 天宁运管所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航道、港口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依法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 (三)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自身职能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区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8年3月17日天宁区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常天政发〔2008〕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