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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将至,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收获了今年的第三份荣誉--受援人徐某母亲送上的一面锦旗,上书“热情为民,扶弱助困”。
案情由来:时间追溯到2007年,家住天宁区茶山街道的徐某是某中学的一名在校生,9月29日,学校举办运动会,徐某在跨越式跳高比赛中不慎发生意外,跃过横杆落到垫子上时左胫腓骨折,当即被送进医院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徐某无法继续上学,便休学一年在家养伤,期间,母亲多次找校方协商此事,始终无济于事,徐某的父亲常年患有肝病,一直休养在家,母亲自从孩子受伤后,便辞去了工作照料,一家三口失去了生活来源,日子举步维艰。2008年11月,无奈之下,徐某来到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立即履行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责,当天指派金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全面代理此案。
调查取证:唐律师接受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投入收集证据工作,后徐某的母亲考虑到孩子在校备战高考,为避免影响其情绪,决定暂缓提供援助,去年徐某考入大学,中心立即为其恢复援助,因时间隔的较久,给调查取证带来了不少的困难,但承办律师并没有气馁,与徐某母亲一起到学校,向比赛裁判(该校体育老师)做调查,该名老师描述了徐某跳高的大致过程,但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后几经周折唐律师联系到徐某的几名同学,才得以将事情的大致经过了解清楚,并取得了珍贵的证人证言。
庭审经过:2011年3月,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学校认为跳高的保护措施没有法定标准,学校使用的7CM厚的保护垫已尽到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存在过错且不需要赔偿,态度十分强硬,就案件中涉及的跳高保护的标准问题,唐律师事先做了充足的准备,先后找到市教育局、市某中学体育老师咨询,《国际田径规则》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国内体育比赛,而《国际田径规则》规定,跳高比赛的保护垫厚度应不低于70CM,故学校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圆满结案:在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几方努力下,在法院领导的关注下,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2011年9月14日双方终于协商一致:由学校一次性支付徐某补偿款40000元,至此,本案圆满落下帷幕。据了解,徐某通过本案的触动,在大学期间选修了法律专业,期望学有所成后帮助社会上更多的弱势群体,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天宁区司法局
20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