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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天环〔2011〕11号
关于加强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为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常环防〔201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铅、铬、汞、镉、砷等五类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重点防控行业是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重点防控企业是环境危害风险较大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在进一步核查全区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的基础上,突出治旧控新、源头预防、综合推进。近期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金属污染排放量,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多发的势头。到2015年,配合市局逐步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实现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初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点防控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高,全区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强化监督管理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除市管企业外,其他涉及重金属企业的监管、污染防治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
(一)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2011年全市“环保再行动,生态再提升”工作方案》,自2011年5月至2011年底,全区组织开展涉及重金属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环保手续是否齐全;各项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废水、废气是否达标排放,危险废物是否规范处置;应急预案是否编制、落实到位;与周边居民安全防护距离是否达到要求。
对专项检查存在的问题督促涉及重金属企业限期整改。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及超量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请政府予以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对未经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存有严重环境问题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公司上市或再融资,两年内一律不得出具同意其通过环保检查的文件。
(二)加强长效管理
1. 大力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根据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2011年前完成对全区所有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第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后每两年开展一次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5年底前,所有涉及重金属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行业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技术指标的要求。
2. 严格涉及重金属建设项目管理。所有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并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督察。
3. 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物总量减排。根据“到2015年,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的目标,加快试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区域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落实到年度、具体企业、具体项目。
4. 强化涉及重金属企业现场监管。涉及重金属企业必须全部纳入区重点环境监察名单,加强日常监察。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台账,规范企业物料堆场、废物渣场、排污口管理,产生危废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并做好环保部门日常监督监察台账。涉及重金属企业排放的污水严禁直接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防控机制,督促企业迅速建立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定期培训和演练。
5. 强化环境监测。一是强化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环保部门每两个月至少对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废水、废气、污泥等特征污染物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结论要及时通报给重金属排放企业,作为监督管理证据。环保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环境监督性监测,形成长期跟踪监测机制,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二是强化企业自行监测。企业要建立重金属排放日监测、月报告制度。企业每日须对排放污染物状况进行监测,保存数据,建立档案,并确保监测数据准确。企业在出现超标排放等异常情况时,须立即停止工作排放,并向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加密监测,直至稳定达标后方可恢复正常监测频次。企业每月须向所属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企业开展重金属自行监测的方案和监测任务承担机构情况必须上报所属环保部门。重金属排放企业应编写污染物排放自测报告,每日通过当地媒体发布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三是逐步建立在线监测实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6. 加强重金属污染场地管理。对已关停的涉及重金属企业,要在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污染场地采取相应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受污染的场地在没有治理及修复达到相应的使用功能前,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
7. 实行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环境危害的肇事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要从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各环节,依法依纪对有关部分及责任人员实施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其三年内环保系统评先资格。今后凡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地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
8. 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引进市场机制,推进保险经纪中介服务,推行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挂钩。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孟建发局长为组长,费治文、虞苇方、钱伟忠为副组长的区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宋仲杰、袁志明、张可、顾亚伟、眭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境监察大队。
(二)加大资金投入。区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资金要向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倾斜,进一步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管、监测等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大对重点治理项目的资金补助,同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大培训宣传。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监管、监测等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和各项要求。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在重金属危害、预防、应急防护等方面知识。
二О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