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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区有关部门:
为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明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工作意见》(常天政发〔2008〕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职责
(一)安监局
1.确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调查组一般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总工会、监察局有关人员组成,检察、其他职能部门视情况参与;
2.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事故调查组成员业务培训,提高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3.办理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等相关手续;
4.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监督事故单位相关生产安全隐患整改;
5.跟踪督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公安分局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秩序维护,做好治安、稳定等工作;
2.负责传唤不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涉案人员;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迅速追捕归案;
4.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工作。
(三)总工会
1.向有关部门反映生产安全事故中发现的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提出处理的建议;
2.协助街道或主管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维护好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四)监察局
1.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2.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五)检察院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
(六)其它职能部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相关隐患整改。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街道、部门
1.做好稳定工作,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处理好事故善后;
2.配合、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有关要求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管街道或部门、区安监局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严谨细致”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需经事故调查组成员充分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注明。
(四)落实责任追究。对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行为规范
为保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高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遵循以下行为规范:
(一)诚信公正,全面了解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情况,不得偏听偏信,影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严格履行职责,按期完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交办的事故调查任务;
(三)遵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纪律,服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不无故缺席调查,廉洁自律,协调行动,严格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
(四)未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要互相配合,切实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