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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天宁区发展楼宇经济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天宁区发展楼宇经济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壮大区域经济实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区域范围内的商务楼宇。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商务楼宇业主和入驻商务楼宇且在天宁区纳税的楼宇企业(不含房地产、商业零售企业、专题园区)。
三、奖励标准
(一)对楼宇业主的奖励
1.现有楼宇(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有专业的物业管理和相应的配套设施,下同):自楼宇内入驻企业属地纳税比例达到90%之年起,楼宇业主可连续三年享受入驻企业属地纳税区级财政留成超上年部分20%的奖励。
2.新增楼宇(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楼宇业主持有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有专业的物业管理和相应的配套设施,下同):自楼宇交付使用之年起,入驻企业全部属地纳税,楼宇业主可连续三年享受入驻企业属地纳税区级财政留成超上年部分20%的奖励。
3.特色楼宇:经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行业高度集中、专业配套完善的特色楼宇,自认定之年起,楼宇业主除享受原有奖励外,可再连续三年享受入驻企业属地纳税区级财政留成超上年部分10%的奖励。
4.发展楼宇经济贡献突出的楼宇业主,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区委、区政府还将另行表彰奖励。
(二)对入驻企业的奖励
1.入驻现有楼宇和新增楼宇的企业,可连续三年享受其属地纳税区级财政留成超上年部分30%的奖励。
2.入驻特色楼宇且符合特色楼宇产业要求的企业,自特色楼宇认定之年起,除享受原有奖励外,可再连续三年享受其属地纳税区级财政留成超上年部分10%的奖励。
3.年度属地入库税收达300万元以上的楼宇企业,除享受原有奖励外,以100万元为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入驻楼宇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国内行业50强等重点企业,奖励标准可实行“一事一议”,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此外,楼宇业主和楼宇企业还可同时享受省、市有关鼓励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奖励。
四、奖励兑现
1. 奖励一年一次。每年年初,由符合条件的各商务楼宇业主和楼宇企业准备相关申报资料,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初审后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审核并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2. 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款,一律不计入奖励范围。
3. 楼宇企业自入驻起五年内,因非正常停业、关闭、迁出我区的,不再享受奖励,同时已取得的奖励须一次性全部退还。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