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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加快构建“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1〕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同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二、基本原则
1.强化政府责任。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所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绩效考核后合理补助。
2.拓宽补偿渠道。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及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区街道两级共担”的办法补助。认真执行省、市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有效利用医保政策的重要补偿作用,通过多种渠道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3.推进综合改革。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明确功能定位,合理定编定岗,完善人事分配制度,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双考核”、“双挂钩”制度,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财政经费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使人民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扶持社会办医。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保障定点、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均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落实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新建或购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财政按每个中心100万元、站20万元标准实行以奖代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的进行全额补贴。对符合省定标准和规划的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每个中心50万元、站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装备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落实,并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实际服务成本和工作量给予补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安排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培训经费按市规定执行。区人社、财政、卫生、编制部门和相关街道要根据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实际完成服务工作量,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工资总额。
2.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根据省、市统一部署,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收费项目,对现有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项目费用进行归并,统一为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对已归并到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内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纳入报销范围。
3.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区政府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绩效考核的方式予以奖补。
4.建立对非政府举办机构的补偿机制。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业务用房租金补助、全科医师培训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与政府举办的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对完成年度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的机构给予奖补,奖补标准和市、区分担比例参照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政策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奖补资金采取对机构实行绩效考核的办法予以拨付。
(二)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明确基本功能定位。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全面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原则上每个街道或3—10万人建设一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要依托城市化进程,本着近小区、近人群、近道路的“三近”原则,通过撤、转、并等办法,全面完成村卫生室转型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将现有乡村医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六位一体”功能,是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2.完善人事分配制度。认真落实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2011年5月底前完成对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政府举办机构的非卫技和富余人员,按有关规定稳妥做好解聘和分流工作,实行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增强基层医疗单位生机和活力。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3.建立考核激励机制。要按照《常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以及相关部门制订的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程度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与机构负责人的工资奖金挂钩。
4.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与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根据上级要求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2.落实补偿责任。认真落实省、市制定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和投入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要创新工作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在上述补助政策落实后正常运转仍有困难的,经财政局、卫生局、相关街道严格考核,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补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3.强化督促指导。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