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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和家属照料,经研究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对我区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作如下调整:
1、增加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离休干部除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可由本人向区委老干部局申请增加一家市级医疗机构和居住地就近的一个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
2、增加区属公立医疗机构;雕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青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红梅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在上述医疗机构就医的离休干部可凭本人病历(住院费清单)和医药费单据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特殊病情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须持有关医院转院证明方可报销医药费。
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区政府常天政发(2002)56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中共常州市天宁区委老干部局
常 州 市 天宁区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