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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执行自由裁量权,合法行使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天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天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天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附件:
天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天宁区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或细则,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3)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4)以威胁、暴力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6)胁迫、诈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8)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9)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1)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吊销执照、高幅度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中幅度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低幅度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2)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划分,且不得少于轻、中、重三个等级。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时,决定依据的事实应当与该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级的条件相符合或者基本符合。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实施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 第十条 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机关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审核监督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政策法规处审核。
执法机构查处违法案件提出的处罚建议,应当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中说明建议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送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认为执法机构处罚建议不当或提出变更处罚建议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审批表“法制部门意见”一栏中说明理由。
执法机构提出的处罚建议没有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法制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执法机构作出说明。
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的处罚建议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案件,应经人口计生部门法制机构会同相关处室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层级监督制度。
应当经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要建议整改或者责令纠正。
实行重大处罚案件报告制度。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法制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六)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