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繁體中文
长者模式浏览
智能问答
移动端应用
登录个人中心
首 页
走进天宁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开放
数据发布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社会公益事业
> 内容
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11-22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相关阅读: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上的困难,促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内安排50万启动经费;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其他收入。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的低收入家庭;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其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第四条 公益金的补助额度,每年按公益金年初结存额的80%发放。
第五条 公益金的补助方式,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家庭,可以优先为其父母一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或者给予该家庭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六条 市计生委在各辖市(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并制定了实施本《办法》措施的基础上,根据辖市(区)所报材料按辖市(区)计生局当年实际支付的补助额给予20-60%资金扶持。
第七条 公益金补助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经所辖市(区)计生局审批,上报市计生委核准后支付扶持资金。
第八条 需上报的材料:乡镇(街道)以上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簿、伤残或死亡证明和补助支付凭证等其他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筹集的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独立建帐,专款专用,严禁侵占和挪用,资金的使用必须帐目公开,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实行滚存积累。年终市计生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对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所限定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