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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天宁区当前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局各科处室:
为防范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少和妥善处理好劳资纠纷,预防企业经营者弃企避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劳动保障局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维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当前劳动关系稳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组织机构:成立天宁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局维稳办”)。明确维稳联络员,负责信息的上传下达和维稳工作的联系配合。
2.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劳动关系的维稳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向市局及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维稳工作情况,决定对外信息发布口径等重大事项。局维稳办具体负责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相关情况的搜集和报告,指导各街道开展维稳工作;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召开重大事件处置会商会议,研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突发事件处置办法。
二、健全预警信息网络
区局建立健全维稳预警信息网络,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企业用工情况信息搜集网络,主要通过以下渠道搜集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相关信息:
1.区局劳动监察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及投诉举报掌握的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相关情况。
2.区局仲裁部门、各街道劳动保障所通过日常工作掌握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情况。
3.区社保中心及时与掌握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过程中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特别是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情况。
4.局综合科要按照市局的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企业欠薪及相关报告情况。
5.区就管部门及时动态掌握企业裁员、岗位减少等情况。
6.各劳动保障所日常掌握的情况及定期梳理排查属地企业欠薪情况
6.区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
三、加强预警报告
明确预警对象,积极采取预警措施,及时控制各类劳资矛盾的激化。
1.预警报告对象。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重点预警对象,并将搜集到的信息及时上报局维稳办:
(1)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劳动监察投诉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企业;
(2)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拖欠职工工资2个月以上的企业;
(3)因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企业;
(4)企业集中裁员20人以上、或20人以上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主逃逸等重大情况;
(5)其他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
2.预警报告措施。局维稳办掌握上述信息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各街道通报,各街道劳动所对重点预警监控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强化跟踪监督,及时掌握事态发展;社保中心向各街道劳动所及区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机构及时提供欠保3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要求各劳动保障所梳理排查企业欠薪情况,对欠薪2个月以上的企业由区级劳动监察机构重点监控;建立预警信息周报制度,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劳资纠纷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完善维稳措施
1.落实清欠机制。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欠薪、欠保等重点企业的监控,督促企业签订社会保险费清欠承诺书,并按照常州市《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指导企业与工会签订欠薪偿还协议;对可能发生经营者弃企避债等恶性事件的,要争取法院的支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恶意欠薪、欠保触犯刑法的行为,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落实就业帮扶援助机制。就业部门要做好破、关、撤、停企业新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延续社保、岗位、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大力开展岗位对接、技能培训等各项服务。做好上述企业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帮扶工作,及时沟通信息,制定工作预案,做好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对接工作,确保农民工有序返乡,同时引导本市返乡农民工通过就地转移和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3.完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仲裁部门要指导破、关、撤、转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时上门调处劳资矛盾,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加强对困难企业裁员的监督指导,引导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储备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做到少裁员、不裁员、依法裁员;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健全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将各类劳资纠纷消灭在基层;对群体性仲裁案件,以调为主,快调快结;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化解各类劳资纠纷。
五、明确处置程序
对群体性事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直接查处,如经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的,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即时受理,控制事态,通知相关地区职能部门协同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
六、落实工作责任
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程序按照《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各类群体性事件预警预报工作不重视,不负责,造成纠纷不断,群体性事件多发,社会影响恶劣的。
2.对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问题推诿、敷衍,没有及时报告,致使矛盾激化的。
3.对群体性案件缓报、谎报、瞒报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常州市天宁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维护劳动关系
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吕 群 局 长
副组长:陆 新 副局长
许 燕 副局长
成 员:姜 中 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主任
汤鹏峰 劳动法规与监察科科长
叶 平 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
鞠 萍 综合科科长
陈亚泽 工资福利科科长
蒋亚蓉 劳动就业管理处副处长
蒋根宝 就管处培训科科长
钱国清 青龙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
高晓燕 雕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
许惠芳 茶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
陈赞华 红梅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
李 平 天宁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
龚惠英 兰陵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许 燕
副主任:姜 中 汤鹏峰 叶 平 鞠 萍
成 员:戴建平 陈 刚 张海洋 戚文娟 朱文青
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信息处置组:组 长:鞠 萍 副组长:陈 刚
联络员:陈 刚
群访调解组:组 长:叶 平 副组长:戴建平
联络员:廖明超
就业帮扶组:组 长:蒋亚蓉 副组长:蒋根宝
联络员:朱文青
应急处置组:组 长:汤鹏峰 副组长:戚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