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各街道计生办、财政所: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常人口计生委[2009]5号)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凡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奖扶标准提高后,各街道仍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77号)和《常州市人口计生委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常人口计生委[2007]67号)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街道严格测算经费需求,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经费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顺利推进。
常州市天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二 0 0 九 年 五 月 二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