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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好法律顾问组和法律服务智囊团职责,组织指导法律工作者,积极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区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基层社区法治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2、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开展公益性法律咨询服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经济法律问题耐心解答,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3、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聘请,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4、严格依法办理公证,杜绝人情证、关系证、公开收费标准,一般公证,如内容真实、合法,证明材料充分、手续完备的,在受理后15日内出具公证书,对于继承、赠与等需要调查、取证的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时间不超过30日,对于老弱病残者申办的公证事项,出具,经预约后可上门办理,对于急办公证,做到随到随办。
5、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发挥调解职能,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努力化解矛盾,为全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环境。
6、严格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做到应援尽援,进一步发挥“农民工绿色通道”作用,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帮助企业建立一个稳定的经营环境。
7、依法管理全区法律服务市场,加强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及时处理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让投诉人满意。
8、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方式,大力开拓信访、动迁、调解等法律服务领域。
9、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查处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