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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
常天司[2009]1号
关于申领、换发、使用
天宁区司法局工作证(社区矫正)
的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天宁区社区矫正行政执法行为和《天宁区司法局工作证(社区矫正)》的申领、换发使用等工作,加强对《天宁区司法局工作证(社区矫正)》(以下简称工作证)的管理,根据《天宁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辖区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申领、换发、使用《工作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证》是指由天宁区司法局统一印制和核发,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公务时表明社区矫正工作者身份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工作证》应当表明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区域、证件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贴持证人照片,并加盖天宁区司法局钢印。
第五条 申领《工作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编在岗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谋私利;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申领工作证,必须填写《申请表》,经本人所在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司法所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天宁区司法局审核、汇总后统一发放。
第七条 因《工作证》有效期届满或证件使用人员调换岗位、单位而换发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天宁区司法局审核后予以换发。
持证人员调离工作单位或被解聘的,《工作证》必须交回发证机关。
因证件有效期届满而换发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之日的三个月前提出申请,换领新证时应当将旧证交回。
第八条 《工作证》损坏或遗失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损坏的旧证应交回发证机关,由天宁区司法局重新发放新证。
第九条 《工作证》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证件直至吊销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
(四)将《工作证》交给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年检的《工作证》从事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证件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天宁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