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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依法实施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决定对区属民间组织进行2008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地点
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九洲环宇大厦B1601)。
三、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5、财务管理的情况;
6、党建工作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今年年检的重点:社会团体活动开展情况、章程、财务情况、会员情况、收费情况、信息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状况、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公益活动、信息公开。
四、年检步骤
1、各民间组织接到年检通知后,通过常州市天宁区民政信息网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也可到区民政局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认真填写报告书,报告书中填写不了的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3、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各单位于2009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财务情况报表(可从常州财政信息网下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和登记证副本,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年检初审;
4、报区民政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各单位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及附件清单、登记证副本等材料,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区民政局,民办教育机构还应同时提交通过当年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所报送材料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年检印章,然后通知各单位取回证书和《年度检查报告书》。整个年检工作于2009年6月30日前结束。
五、年检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及时安排好年检申报工作;
2、要按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如实、详细地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
3、要按通知要求的申报程序按时上报年检材料;
4、认真接受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指导。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