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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关于开展“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方案
常天水[2009]8号
天宁区关于开展“百湖执法大检查”
专项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的通知》(苏水政监[2009]5号)和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开展“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的通知》(常水资[2009]9号)精神,全面加强对我区范围内的河道、重要行洪河道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区水利局根据省水利厅和市水利局关于开展“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天宁区开展‘百湖执法大执查’专项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以《水法》、《防洪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边查边改、注重实效”原则,通过对采菱港、横塘河、白荡浜、三宝浜、北塘河等14条重要水域开展执法检查,准确掌握我区范围内重点行洪河道、重要水域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确保防洪安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切实维护河河岸、水域等水系健康生态。
二、组织领导
区水利局成立“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周爱民局长任组长,李翔发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区水政监察大队、水利建设科、河道管理科、区防汛抗旱办公室和各街道水利站等部门等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水政监察大队。同时,组织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活动内容
本次专项活动,通过采取集中组织、全面清查、重点突破、统一验收等方式,对我区14条骨干河道,以及区辖范围内河道、岸线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建立详实的执法基础资料库,严肃查处违反《水法》、《防洪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及河岸保护规划行为,坚决查处一批重大典型水事案件,推动建立我区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河岸、水域生态健康。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一)查处非法圈圩行为。对重要河道和泄洪通道保护范围内的圈圩、垦殖等情况进行检查登记。重点查处在河岸保护范围及重要水域管理范围内圈圩养殖、种植等违法违章行为。
(二)查处违法涉水建设项目。加强岸线资源管理,对保护范围及“活动内容”中所区管河道、骨干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涉水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登记。重点查处河岸保护范围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加强对经许可的建设项目事后监管,查处不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建设涉水项目、破坏河岸堤防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三)查处非法取土行为。对河岸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取土行为进行检查登记。严肃查处打击河岸堤坝取土、吹填,扒翻种植等破坏河岸水生态、水环境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查处破坏水资源行为。对河岸、重要水域等水源地附近有可能造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污染源、排污口等进行清查登记。重点查处在河岸、重要水域内非法取水,擅自设置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的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倾倒、填埋废弃物,在河岸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等行为。
四、方法步骤及工作任务
“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采取统一部署、区域包干、重点案件联合执法、加强层级督查、统一考核验收等方法进行。活动从4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共分动员部署、检查执法、完善资料、考核验收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划分及主要工作任务为: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份)。主要工作任务:制订专项活动方案,明确专项活动目的、内容、方法、要求等,明确本区应列入专项活动的重要河道、水域,组织业务培训,召开专项活动部署会。
第二阶段:检查执法(5月初起至8月底止)。主要工作任务:各单位对辖区内所有重要河道、水域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调查,逐项登记建档;对调查中发现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各单位要按照“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查处一批重大水事案件,处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防汛万无一失。处理的基本原则为:涉水违章建设项目,对于建设妨碍行洪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擅自兴建且不影响防洪的,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设置排污口,按照《水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进行处理。
第三阶段:完善资料(9月初起至10月底止)。主要工作任务:按照专项活动内容及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涉及湖泊、水库、重要水域的各类情况进一步登记建档,建立一图(河道堤防占用情况平面示意图)、一表(普查登记表)、一照(占用现状照片)、一证(河道工程占用证复印件)、一费(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制度。对在专项活动中立案查处的水事案件,要完善案卷,建立副本,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有资料及案卷副本报送市水政监察大队,由区水政监察大队严格审查把关汇总后报市水政监察支队。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11月初起至12月底止)。市水利局将“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纳入年度考核。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对各单位上报的资料、案卷副本进行全面检查。二是抽取各单位上报的部分资料、案卷进行实地对照检查。同时对各单位在专项活动中立案、调查取证、处罚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提高专项检查活动效果。
五、具体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湖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专项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当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思想的实际行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活动情况,主动提出本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建议,积极争取支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河岸、重要水域管理的难点问题。各街道水利部门要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组织,确保本街道区域内专项活动取得成效。
(二)要周密部署。各街道水利行政部门要针对该项活动内涵丰富、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参加人员多的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方法、步骤、要求,责任到人,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各项工作有人抓,具体事件有人管,各项保障有落实。
(三)要积极宣传。各街道水利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以“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树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依法治水、依法开发利用水利资源观念;要宣传专项活动的进展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制造声势、扩大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河湖管理及“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活动社会氛围。
(四)要严格执法。专项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各街道水利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严密组织加强协调,讲求效能质量。特别是对危及防汛安全、危及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案件,各地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并做好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案件,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区水利局将重点督查督办影响较大、危害严重的案件,必要时,区水利局将提请市水利局对我区重点、难点案件予以执法支持。专项执法大检查活动完成后,区水利局将专门总结分析这次专项活动的成果和经验,对总结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附件一至五:“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执法活动使用的制式表格及填写说明。
常州市天宁区水利局
2009年5月20日
主题词:执法 检查 方案
抄送:市水利局,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各街道办公室
常州市天宁区水利局 2009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一:
“百湖执法大检查”专项执法活动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登记表
编号: 市 县 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或个人
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
基本
情况
类 型
所在湖泊 (河库)
里程碑桩号
行政隶属
乡 村 组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批准依据
审批机关
占用情况
占用目的
堤防工程
平方米
沙洲及滩地
水 域
岸 线
米
占用证号
发证机关
占用时间
工程验收情况
建设项目占用情况示意图(可另附图):
备注
检查人 单位负责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及重要水域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占用水域、滩地的种植、养殖项目。
二、本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逐项写,每个项目填写一张表格,附属工程可与主体项目合并填写。
三、建设项目编号以县为单位,河道按从上游到下游、先左岸后右岸、由堤防护堤地向河道水面顺序编排;湖泊、水库按顺时针方向,由岸边向湖心顺序编排。
四、项目类型为跨河、穿河、穿堤、临湖(河库)、占用水面(滩地)等五种。
五、所在河道填写所在湖泊、水库、重要水域名称,及左右岸或南北堤(东西堤)等情况。
六、“四至”填写相邻单位、项目或工程部位的名称。如东至××码头、西至××厂生产区、南至背水坡堤脚线外××米、北至河道水面。
七、批准依据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名称和文号。湖泊圈圩经省防指清障验收的视为已同意,附验收资料即可。
八、占用目的为:1、兴建建筑物、构筑物;2、停放堆放物料;3、从事旅游、娱乐;4、种植、养殖等四种情况。
九、本表格一式四份,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管理处各一份。
十、建设项目占用情况示意图要求能反映建设项目的平面分布情况和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位置,及“四至”情况。
十一、备注内容填写:1、建设项目需要补充说明的其它情况;2、经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需整改或处理、处罚的应填写执法检查登记表,并在此指明编号。
附件二:
湖(河库)取水工程登记表
取水工程名称
法人单位
退水情况说明:
取水口地点
详细地址
取水方式
邮政编码
取水工程
启用时间
何年办理取
水许可手续
取水许可审
批发证机关
取水许可起止期限
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计量设施
设计(或申请)取水标的
生活取水
供水人口
工业取水
工业门类
年取水量(万m3)
最大取水流量(m3/s)
农业取水
灌溉面积
生态取水
生态门类
年取水量 (万m3)
设计取水总量(万m3)
设计最大取水流量(m3/s)
2009年取水总量(万m3)
2009年最大取水流量(m3/s)
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
注:1)取水工程指工矿企业、城市生活等地表水取水工程,调查对象为实行取水许可限额管理的各类取水工程。2)本表格一式四份,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管理处各一份。
附件三:
湖(河库)排污口登记表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
性质
企业
市政
建成时间
其他
排污口所属单位
法人代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排放方式
连续
入河方式
明渠( ) 暗管( )
泵站( ) 涵闸( )
潜没( ) 其他( )
间歇
排污口位置
所在行政区
排入水体名称
排入水功能区名称
排入河道规划的水功能区类别
及现状水质类别
现状
规划
设计排污能力(吨/日)
排污口大小
年排污总量(万吨)
日排污量(吨/日)
污水是否经过处理
处理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排放浓度(mg/l)
总 量(吨)
日排放总量
年排放总量
COD
NH-N
总磷
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可另附图):
1、 “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2、“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3、 “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4、“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5、“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6、“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7、“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8、“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9、“项目名称”: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0、“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1、“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2、“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3、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可制作后附上。
14、本表格一式四份,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管理处各一份。
附件四:
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登记表
编号: 市 县 号
项目基
本情况
所在湖泊(河库)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所在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类型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 )
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及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示意图(可另附图):
一、本表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占用水域、滩地的种植、养殖项目。
二、本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逐项填写,每个项目填写一张表格,附属工程可与主体项目合并填写。
三、项目类型为跨河、穿河、穿堤、临湖(河库)、占用水面(滩地)等五种。
四、所在河道填写所在湖泊、水库、重要水域名称,及左右岸或南北堤(东西堤)等情况。
五、四至填写相邻单位、项目或工程部位的名称。如东至××码头、西至××厂生产区、南至背水坡堤脚线外××米、北至河道水面。
六、批准依据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名称和文号。湖泊圈圩经省防指清障验收的视为已同意,附验收资料即可。
七、占用目的为:1、兴建建筑物、构筑物;2、停放堆放物料;3、从事旅游、娱乐;4、种植、养殖等四种情况。
八、本表格一式四份,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管理处各一份。
九、建设项目占用情况示意图要求能反映建设项目的平面分布情况、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以及取水口的位置。
附件五:
“百湖执法大检查”违章建设项目处理表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类别
当
事
人
姓名或名称
性别
出生日期
职务
主要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
初步处理情况
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和依据
整改结果
检查验收意见
注:违法行为类别为:1)非法占用或圈圩水面及滩地;2)非法采砂;3)违反规定设置取水口或者排污口;4)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未按审批要求施工;5)在行洪河道内非法设障或者从事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6)损毁水利工程设施、水文通信设施或未经批准占用或动用、改变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7)未按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8)越级越权审批;9)其它水事违法行为。
本表格一式四份,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厅属管理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