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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局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保代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环保科、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局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保代表的实施方案》印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常州市天宁区环境保护局向重点排污企业
派驻环保代表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与企业的沟通,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环保工作,源头控制削减污染,加强设施运行管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结合我区排污企业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协调
为切实加强对派驻环保代表工作的领导,区环保局成立派驻环保代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为组长,区环保局污控科、开发科、办公室、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如开会议研究讨论派驻环保代表工作,及时解决派驻环保代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境监察大队。
二、工作要求及驻厂时间
1、向企业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增加企业环境保护意识;
2、全面审查企业生产产品、生产能力和设备等环保手续的合法性及工艺的技术水平;
3、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生产污染产生环节及收集处置过程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现状,指导企业加强设施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4、督促企业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并实施;
5、为企业提供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对企业需要解决的环保困难和问题协调帮助;
6、进厂工作时间依据企业的生产作业时间而定。整个驻厂时间按照“查清问题、整改方案落实”为前提予以确定,能快则快。
三、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所驻企业馈赠、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2、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尊重企业有关制度,不干预企业日常工作,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3、派驻环保代表必须尽职履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要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