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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天环〔200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雨污分流、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与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精神。为防止污水排放口超标排放和雨水口的非正常排放,规范企业的排放行为,对雨水排放口、清下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进一步加强雨污分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整治范围:辖区内省、国控重点源和敏感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具体名单附后)。
二、整治内容:污水收集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的分流及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三、整治要求:
1、整治企业必须彻底实施雨污、清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进行闭水试验。
2、排放口应按《江苏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建设和完善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口,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3、根据环保部《污染源监控现场建设规范(暂行)》的要求,在排放口进一步完善监控装置,完备监控装置的监督和控制功能。
四、整治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4月底前):对照建设标准,企业通过自查和环保局上门指导的方式相结合,查找自身不足或需改进的地方,制定《整治方案》,并于4月底前报天宁环保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底前):企业按照制定的《整治方案》于10月底前完成整治。
(三)验收阶段(11月):对按《整治方案》整治到位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我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五、建设标准:
(一)给水管理
所有进水水源均应安装计量装置,便于与排水量进行校核。
(二)雨、污水管网
1、雨、污水必须分流。单位厂区内必须实行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各自独立铺设,清污水走向分明。污水管网通过闭水试验。
2、生产污水原则上必须分质收集并采用明管压力输送,地下污水管网必须经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利用雨水管网排放清下水的与污水管网同等要求。
3、厂区雨、污水排放口均设立排放标志牌,厂区雨、污水管网图分别在雨、污水排放口附近予以上墙明示。
(三)排放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
1、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1个雨水排放口和1个污水排放口(或污水接管口),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的,必须报请当地环保局审核同意。
2、以间歇性排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暂存设施,排放时间应当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
3、印染企业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应在污水排放口安装电动控制阀门、COD在线仪和流量计、PH在线仪、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雨水排放口设置采样井,安装可控阀门、数据采集仪、视频监控探头,并与当地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污水已经接入园区或市政管网的印染企业,排放口按规定配装监控装置,雨水排放口设置采样井,安装可控阀门、数据采集仪、视频监控探头,并与当地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4、机械制造企业应在污水排放口安装和申报排污因子相应的在线仪、数据采集仪,并与当地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雨水排放口设置采样井,安装可控阀门、数据采集仪、视频监控探头,并与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5、其他行业企业的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四)敏感区域的企业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不到规模的,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可采用工程性措施,但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企业名单
二ОО九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管理 通知
抄送:市环保局,各街道环保科。
常州市天宁区环保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