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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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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实行
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乡、街道价格监督站,物价助理:
最近,市场上部分与防治“非典”相关商品大幅度上涨,并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的趋势,社会反映较为强烈。为了控制价格过高上涨,稳定市场,安定人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和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对防治“非典”药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在全市实施了临时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干预措施的范围
防治“非典”的相关药品和商品:
(一)药品类:主要是部分防治“非典”的中药饮片。具体为:金银花、苍术、贯众、防风、连翘、鲜腥草、黄芩、板蓝根、藿香、荆芥、柴胡、芦根、薄荷、野菊花、白术、大青叶、忍冬参、北沙参、南沙参、黄芪、甘草。
(二)其它相关商品类:消毒剂、白醋、药皂、口罩、体温表。
二、具体干预措施:
根据省物价局授权,我市对列入临时干预范围的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和商品实施临时干预措施。目前主要采取控制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方式,具体为:
(一)对防治“非典”的部分中药饮片:鉴于该部分中药饮片属政府定价管理品种,为此采取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控制方式,并由物价部门向全社会公布执行。
(二)对防治“非典”的其它相关商品:主要采取成本利润率控制和流通差率控制的方式。
1、生产环节:对本地生产企业采取成本利润率控制,工厂的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5%。
2、流通环节:实行二道环节差价率控制。批发环节从生产企业进货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0%,从其它环节进货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0%。零售环节从工厂进货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35%,从批发环节进货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15%。
为确保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企业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价格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以上各项干预措施我市将视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预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物价检查所所长兼任主任。同时实行举报电话专人负责制,节假日值班制,保持举报电话畅通(举报电话:6644671)。
四、各价格监督站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防治“非典”医药用品,相关商品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要组织价格监督员认真学习干预措施内容,加强宣传,使价格政策社会周知,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督促经营者遵守行政干预措施。要把落实行政干预措施与打击哄抬价格行为结合起来,对于借防治“非典“药品,相关商品紧俏之时,以明码标价形式或其他方式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成倍上涨的,要及时与区物价局取得联系,将情况汇报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重,从快处理,确保干预措施的落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打好防治“非典”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