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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3款、第三十三条。
2、《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2款、第四十条。
二、责任科室:建设管理科。
三、执法流程:受理——现场查勘——复核——决定——送达
四、岗位职责
1、受理
(1)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是否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时限要求:5天
责任人:申请材料审查岗位承办人
责任岗位:建设管理科申请材料审查岗位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时限要求:即时
责任人:建设管理科科长
承办岗位:建设管理科作出受理决定岗位
(3)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将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应当说明情况。
时限要求:3天
责任人:受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建设管理科受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岗位
2、现场查勘
(1)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现场进行查勘,并提出审批意见。
责任人:建设管理科现场查勘人员
承办岗位:建设管理科现场查勘岗位
(2)现场查勘人员在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责任处室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承办岗位: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岗位
(3)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全部行政许可材料进行审核。
时限要求:2天
责任人:分管局长,建设管理科科长
承办岗位:许可申请材料审核岗位
3、复核
(1)承办岗位责任人在审查结束后,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送责任处室负责人进行审核,责任处室负责人将准予行政许可的材料报本机关领导批准。
承办岗位:建设管理科许可申请材料核实批准岗位
(2)对按照规定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责任科室负责人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提请本机关行政许可会审小组审议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责任人:会审小组组长、成员(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局长
责任岗位:集体研究行政许可岗位
4、决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审议决定后,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任科室应制作统一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先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科室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责任人:建设管理科作出许可决定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建设管理科作出许可决定岗位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责任人:告知延期决定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建设管理科告知延期决定岗位
5、送达
自许可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许可决定书必须以法定的方式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并组织施工。
时限要求:10天
责任人:法律文书送达岗位承办人
承办岗位:建设管理科送达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