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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行为,理顺机关、事业单位用工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用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常办发[2008]44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对目前区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化用工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规范名称
机关新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劳务岗位用工人员(短期用工)等各类用工统称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
二、实施范围
区各机关、事业单位。
三、用工原则
1、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从严控制,精简高效,先批后用”的原则,面向社会招录社会化管理职工,录用人员统一实行工资市场化、管理合同化、保险企业化管理方式。
2、机关原则上在行政附属空编内申请使用社会化管理职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在单位空编数内,按照合理的原则申请使用),特殊情况必须专题向区编委申请。
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在空编数内申请使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职工数的15%内申请使用。
4、机关不再新增进编的行政附属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进编的工勤人员。
四、用工待遇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同类岗位工资水平确定,综合考虑职工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工作年限及工种、聘用岗位等因素。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3、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社会化管理职工工资指导线(见附件一)执行,由单位考核发放;其他事业单位可参考指导线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五、办理程序
1、根据用工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由用人单位在每年底向区人事部门提出次年用工申请,填写《天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计划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二)。
2、经区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制定招聘简章,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用人单位根据招录情况填写《天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情况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三),签订劳动合同。
4、机关、事业单位凭《天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计划申报审批表》、《天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情况登记备案表》和劳动合同到区编办办理相关手续。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机关和事业单位需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情况报区编办和人事部门备案。
六、用工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社会化管理职工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应聘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新招录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内。
2、机关、事业单位与个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期限、劳动报酬、岗位管理要求、工作职责、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考核办法,合同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首次录用可参照《劳动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3、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社会化用工管理,负责社会化管理职工必要的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建立社会化管理职工管理台账和年度考核考评制度,并将考核考评结果存入职工本人档案,作为单位续签、解除、奖惩的重要依据。
4、社会化管理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5、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社会化管理职工可委托区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人事代理。
6、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贯彻执行好《劳动合同法》,做到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现正使用的各种形式社会化用工合同期满后,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统一按本意见规定办理手续,对超出规定数量的人员一律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使用其他形式的临时用工。
7、各类协管人员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范围。
七、其他
本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的规定即停止执行,上级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工资指导线》
附件2:《天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计划申报审批表》
附件3:《天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情况登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