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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发放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常民优〔2007〕8号、常财社〔2007〕35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发放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下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有关单位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从2007年8月1日起,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迄今已经从部队退役的人员中,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在准确核定其身份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三、在认真核定有关人员身份的基础上,做好对不符合评残的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发放时间从2007年8月1日起计算,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为适当提高农村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五、调整后所增加的经费,在“抚恤金”款中列支。
附件:1、有关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2、常州市农村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3、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金花名册
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