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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由民政部门管理的
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的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常劳社险〔2007〕6号、常财社〔2007〕32号《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增加我区民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
一、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上述人员在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可再按其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其标准为:
单位:元
项
目
工作年限
普遍增发养老金
标 准
按工作年限
增发的标准
合计
退休 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不满 15 年
45
61
106
15年-19 年
65
110
20年-24 年
69
114
25年-29 年
73
118
30年-34年
77
122
35 年以上
81
126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200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下列标准适当增发。
项 目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
年满75周岁 不满80周岁
80周岁以上
退休人员
30
40
50
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
20
二、其他人员调整标准
从2007年7月1日起,给下列定补对象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
1、60年代初精减下放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人员。
2、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办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三、上述所增加的经费,按实际支出在“退休费”、“救济费”款中列支。
附:1、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名单
2、享受40%救济费人员生活补助费名单
3、精减人员生活补助费名单
附表:
增加企业人员退休金汇总表
单位
享受40%人员
精减人员
合 计
2007年补发金额
人
数
金
额
茶山
3
476
8
600
2
150
13
1226
7356
雕庄
0
1
75
225
1350
红梅
156
4
381
2286
青龙
160
7
525
11
910
5460
区属
300
9
926
5556
1268
23
1725
675
3668
22008
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名册
姓 名
出生
年月
连续
工龄
按年限增
发的标准
增加基本
养老金标准
适当增
加部分
洑玉琴
1918.3
16
张林娣
1920.10
19
高秀秀
1912.12
白宝珍
1914.10
14
徐玉珍
1916.7
17
毛金娣
1912.11
15
丁小大
1917.4
荀玉英
1925.4
12
8人
508
360
400
享受40%救济费人员增加生活补助费花名册
单位:(元)
单 位
月增加金额
茶 山
吴盘娣
青 龙
丁根林
钱秀娣
朱玉娣
叶志钦
区 属
毛玉琴
李产法
龚菊娣
张根荣
徐琴珍
邹榴娥
黄风珍
甘凤妹
周祥娣
雕 庄
周爱娣
金根兴
红 梅
章林妹
庄珍大
刘静华
陈章娣
陈焕兴
马三宝
都巧大
23人
精减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费花名册
月 增 加 金 额
汪怀兴
叶王生
白凤兴
王金元
莫土云
钱菊英
牟玉官
傅毓华
叶金枝
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