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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
通 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常民优〔2007〕7号、常财社〔2007〕26号《关于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下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无工作单位的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新标准见附表)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增加的金额进行调整
三、调整后所增加的经费,在“抚恤事业费”款中列支。
附件:1、常州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
2、常州市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3、常州市区革命伤残人员定期抚恤金标准
4、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费花名册
表1
常州市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 别
比 例
原 标 准
现 标 准
增 加 额
抗日战争时期
城 镇
75
912
1041
129
农 村
448
500
52
解放战争时期
70
851
971
120
418
467
49
建 国 后
65
790
902
112
389
433
44
注:参照基数:城镇居民为2006年常州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6649元;农村居民为2006年常州市农民人均收入8001元。
表2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烈 属
55
1073
1252
179
50
976
1138
162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53
1034
1206
172
48
937
1093
156
病故军人
遗 属
43
839
979
140
注:参照基数:2006年常州市市区职工货币平均工资27316元。
表3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革命伤残人员
残疾抚恤金标准
(从2007年7月1日执行) 单位:元/月
残 疾
等 级
性 质
原标准
现标准
增加额
一 级
因战
130%
2537
2959
422
因公
125%
2440
2845
405
因病
二 级
120%
2342
2732
390
115%
2245
2618
373
三 级
110%
2147
2504
357
105%
2049
2390
341
100%
1952
2276
324
四 级
85%
1659
1935
276
80%
1561
1821
260
75%
1464
1707
243
五 级
71%
1386
1616
230
66%
1288
1502
214
61%
1191
1389
198
六 级
53%
48%
43%
七 级
37%
722
842
35%
683
797
114
八 级
33%
644
751
107
31%
605
706
101
九 级
25%
488
569
81
23%
449
524
十 级
21%
410
478
68
20%
455
注:参照基数:2006年常州市市区职工货币平均工资27316元。
提高“三属”抚恤费花名册
(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单位
姓名
类别
户口
新标准
雕庄
黄云妹
烈属
居
茶山
白玉珍
农
秦桂英
周玉珍
病故
青龙
吴玉妹
沈祥珍
张七风
区属
舒逸菡
魏建中
黄桂英
孙彩云
王 瑞
谢月晓
张 慧
李 根
王春阳
庄 媛
1037
合计
17人
2901
附件4:
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花名册
入伍时期
户口性质
钮浩堃
抗日战争
马林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陆坤海
解放战争
蒋方大
吴银大
吴维英
红梅
钱明喜
李春荣
牟小福
徐华银
带病回乡
周明亮
江 河
强东生
傅兴方
潘仕兴
毛玉来
毛耀官
338
谢银昌
席云春
朱伯兴
方洪德
倪敖兴
糜锡春
潘永才
朱毛大
屠留法
牟盘金
王三大
区局
倪学光
林牛锁
陆敬良
曹瑞题
王汉华
吴克勤
周乃明
35
2825
提高无工作单位的革命伤残人员定期抚恤金花名册
残疾
等级
伤残
性质
茶 山
七级
周育培
红 梅
冯国良
六级
青 龙
王瑞福
都放大
毛洪元
唐金方
潘方大
沈国庆
八级
区 局
纪建平
一级
俞汉生
杨喜寿
五级
蒋勇健
李德群
黄兰方
吴文高
徐国驰
沈春来
巢才方
谢剑涛
22人
3288
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汇总表
对象
三属
伤残军人
复退军人
人
数
月增
加数
全年
增加数
3
497
2
234
241
7
5832
972×6
1
232
2328
388×6
481
817
20
1230
31
15158
2528×6
4
322
5
3006
501×6
10
1744
12
2081
800
29
27750
4625×6
17
22
74
54084
9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