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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
通 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常民优〔2005〕16号、常财社〔2005〕32号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下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提高三属抚恤补助标准。
二、从2005年7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标准。
三、从2005年7月1日起,提高无工作单位的革命伤残人员定期抚恤标准。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增加的金额进行调整。
五、革命伤残人员定期抚恤金实行按月发放。
六、调整后所增加的经费,在“抚恤事业费”款中列支。
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
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