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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
一般缴款书》的通知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有关银行: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规范我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根据《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238号)和《关于启用<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常财综[2005]17号)文件精神,决定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即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一般缴款书》”。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不含省发放的和市公安户政使用的专用票据);原向财政部门购领使用的通用票据和各种专用票据一律停止使用。 三、取消原执收单位在各代收银行网点开设的财政专户分户,原《预算外资金收入缴款书》停止使用。 四、执收单位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解缴代收银行网点时,只需提交《一般缴款书》和转账支票(或现金),不再填写《预算外资金收入缴款书》和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转账支票上“收款人名称”直接填写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名称,不需作委托收款背书,资金直接解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附件:1、《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规程
2、《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
3、《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式样
附件1:
《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规程
为确保我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的使用规程明确如下:
一、《一般缴款书》的使用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即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填写《一般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的式样
《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第一联:收据联,作缴款人付款凭证;第二联,存根联,由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后交执收单位留存,第三联:贷方凭证联,作收款人开户银行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联,作财政专户记账凭证。
《一般缴款书》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票样相同),手工票适用征收数额小或不具备电脑开票的单位。
三、《一般缴款书》的填制方法
《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具体填制方法:
1、执收单位代码按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的系统单位代码填写;
2、收款日期为执收单位开票日期;
3、缴款人即付款人。如通过转账付款,要具体填写缴款人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采用现金付款,只需填写缴款人全称即可;
4、收款人为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按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及账号填写;
5、流水号按开票顺序填写;
6、代收银行网点代码按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的代收银行网点代码填写;
7、开票方式为电脑或手工;
8、缴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9、项目执行码及收费项目名称按《常州市天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项目代码目录》填写;
10、收费标准按有关收费文件规定的标准填写;
11、单位、数量按实际情况填写;
12、金额为缴款金额,要求大、小写金额一致;
13、经办人为执收单位收款人;
14、复核、记账由代收银行填写或盖章。
四、《一般缴款书》的开票方式
(一)单独设立开票点的,应由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直接开具《一般缴款书》。
(二)未单独设立开票点的,应由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常州市天宁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由缴款人持《常州市天宁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会计结算中心收费窗口缴款,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
五、《一般缴款书》的缴款方法
(一)采用手工开票方式的,应手工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加盖公章后,将第一联(收据联)直接交缴款人;其余二至四联,连同转帐支票(或现金)送交代收银行。
代收银行在受理《一般缴款书》(手工票)缴款时,应认真审核《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情况,对照《常州市天宁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项目代码目录》,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软件”,发现有错填、漏填、涂改、挖补、缺章等情况的一律退回。
(二)采用电脑开票方式的,应在“常州市政府非税收缴管理系统”里操作,由电脑打印《一般缴款书》并将开票的电子信息传送代收银行后,方可将第一联(收据联)交缴款人,其余二至四联及转帐支票(或现金)送交代收银行。
代收银行在受理《一般缴款书》(电脑票)时,应先查看执收单位是否发送开票的电子信息,然后核对电子信息与《一般缴款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两者相符后,方可办理转账手续。
如执收单位开票的电子信息已传送代收银行,但未及时将《一般缴款书》及转帐支票(或现金)送交银行,代收银行将于10天后将此笔电子信息退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此款送交代收银行时重新将电子信息发送银行。
如执收单位开出的《一般缴款书》及转帐支票(或现金)先送交代收银行,但开票的电子信息未传送代收银行,代收银行将此笔款项先作挂帐处理,待执收单位开票的电子信息送达后作转账处理。
(三)对业务量多,但收费项目单一的执收单位(如学校等),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现金)解缴代收银行时,应生成一张汇总的缴款书(由开票软件生成并打印),连同开出的《一般缴款书》及现金一并送交代收银行,代收银行可核对汇总数据信息,并在《汇总缴款书》上加盖印章(《汇总缴款书》一式三联,由财政部门印制),《一般缴款书》第三联(贷方凭证联)加盖“附件”章,作为《汇总缴款书》的附件。《汇总缴款书》上要注明所附《一般缴款书》的起讫号码。
(四)使用核准保留专用票据的执收单位,将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解缴代收银行时,应采用集中汇缴方式;即收取非税收入款项时开具专用票据,资金解缴时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在《一般缴款书》的下方注明专用票据的名称和号码。专用票据的收据联交缴款人,《一般缴款书》的一至二联由执收单位保存。一份《一般缴款书》只能对应一种专用票据。
银行在受理集中汇缴的《一般缴款书》时应核对专用票据的名称。
(五)执收单位收取的款项如发生退票,代收银行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开出红冲的《一般缴款书》送交银行。
(六)代收银行收到异地汇款时,先作挂帐处理,待执收单位将《一般缴款书》送达后,方可作转账处理。
(七)对《一般缴款书》已开出,并且资金已解缴财政专户的执收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将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返退缴款人时,应填写《政府非税收入返退申请书》(一式四联,由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公章,将所开出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作为附件,交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在政府非税入财政专户中进行调帐,冲减非税收入项目,并将资金返退到执收单位支出户,执收单位才可将资金返退给缴款人。
(八)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绿字)
NO.XXXX
执收单位代码: 收款日期: 年 月 日
缴
款
人
全 称
收
流
水
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代收银行网点代码
开票方式
缴款方式
项目执行码
收费项目名称
单位
标 准
数量
金额(小写)
复核
记账
开户行
签章
合计人民币(大写)
第
一
联
:
据
执收单位 (公章): 经办人:
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黑字)
二
代
银
行
加
盖
讫
章
后
交
执
单
位
留
存 执收单位 (公章): 经办人:
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红字)
三
此
开
户
作
贷
方
凭
证 执收单位 (公章): 经办人:
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蓝字)
四
财
政
专
记
账
附件3:
常州市天宁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样 张
经你单位需缴纳 。请凭此单于七日内到天宁区结算中心收费窗口交款。
缴费明细表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计费数量
金 额
备 注
存
根
合计人民币(大写)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收费单位(章) 收款人: 制单人:
付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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