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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票据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根据《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常财综[2005]2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时,必须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随价计征和需纳税的除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为财政部监制的(江苏省)“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专用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设计的专用票据。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 1、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 2、执收单位之间、执收单位和个人之间及执收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往来款项结算,使用“一般缴款书”。 3、其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需设定的专用票据。 第四条 执收单位原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区财政部门购领的通用票据和其他专用票据一律停止使用。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制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套印“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由市财政局统一定点印制。专用票据(除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的征收需要,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定点印制。
第四章 票据的申请与发放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区财政部门发放与管理。申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申请手续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实行会计结算中心窗口开票的单位,由结算中心统一购领票据。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定期限量购领。执收单位首次申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收费文件、法人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填写《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申请表》(以下简称“购领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
第五章 票据的使用
第八条 区属部门和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的专用票据必须经区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也不得相互串用。启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执收单位和会计结算中心应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置票据台账,及时检查单位内部票据使用情况,核对票据使用号码与收取资金,确保“钱随票走,票款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的使用、缴验、结存情况。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票据移交手续。
第六章 票据的缴验与销毁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或结算中心使用的“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或结算中心将使用“一般缴款书”的信息,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软件系统传输代收银行,再由代收银行将其信息传输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代收银行传输的“一般缴款书”号码、收费项目、收取资金进行核对缴验,无误后系统自动销号。对执收过程中已作废或不再使用的,由单位提供汇总情况,每月报财政部门缴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与执收单位或结算中心核对票据使用情况,确保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解交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对取消或停止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收的执收单位,应及时清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记录簿”的变更、注销手续。执收单位不得擅自转让、销毁“记录簿”和票据台账,应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销毁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销毁票据。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可由执收单位填写《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销毁申请表》,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销毁后,票据领用单位应将按规定程序形成的监销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连同财政部门批准的《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销毁申请表》一并保管,作为财务档案长期保存备查。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停止供应票据,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予以处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申请表
附件:
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申请表
票 据 名 称
申 请 情 况
财政批准意见
备 注
本数
份数
申请
财政
单位
部门
意见
注:本表一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和区财政局综合科各自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