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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常天委办〔2006〕63号《关于印发〈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常州市天宁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常天委办〔2006〕63号《关于印发〈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结算中心负责对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行“集中收付、分户核算”,统一办理单位的资金结算等经济业务。内设业务一室、业务二室、综合业务室。
第四条 结算中心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2.负责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协调内外关系,确保结算中心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运行。
3.组织和督促各岗位会计严格执行《会计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财务规则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及时、规范地做好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工作。
4.抓好结算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结算中心工作计划和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做好结算中心岗位责任制考核、岗位轮换工作。
5.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中心工作,并及时反映、提供单位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
6.加强行业作风和制度建设,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严格执法,规范服务。
7.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做到廉洁自律,团结同志。
二、记账会计岗位职责
2.协助单位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单位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规范登记各类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手续完备,账证、账表、账实相符。定期向财政、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
4.定期与财政业务科室、单位核对有关指标、资金等,及时掌握情况。
5.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关文件制度等资料,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三、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2.受理单位报账员送交的原始凭证,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正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将审核不通过的凭证退回原单位,责成其更正或补办手续。
3.负责在单位用款额度内准确及时办理单位的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收支结算业务。
4.正确填制记账凭证,并按单位分户核算。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5.妥善保管支票支付密码器及其他重要空白票据等。
四、收费会计岗位
2.负责做好纳入窗口收费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并及时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3.负责将收费的原始凭证及时传递给结算中心,并定期与财政有关业务科室、单位做好核对工作。
4.负责票据保管和规范使用,确保票据安全。
5.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资料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五、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的规定,于会计年度终了后,将上年度的会计资料收集齐全,并做好立卷、整理、编目、归档等工作。维护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
2.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做到分门别类、存放有序、安全保密、方便检索。严防损毁、散失、泄密。
3.负责会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准确确定不同档案的保管期限。
4.对按规定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坚持制度,严格审查,完备手续。
5.负责对会计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销毁、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家底”清楚,“目录”与实际档案相符。
第五条 单位报账员岗位职责
2.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决算,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进行分解和落实,提出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3.负责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及时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同时负责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拨款。
4.负责向财政局购领票据,票据的使用、管理、核销等严格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负责领取、使用、管理本单位的定额备用金。
6.负责建立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备查账和辅助账,办理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业务,并按规定到结算中心报账。
7.负责财产物资的购置、领用、报废和盘盈、盘亏的报账业务,同时负责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财产物资的日常管理登记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8.负责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保资金和各种纳税事项的办理工作。
9.负责本单位和结算中心的业务联系和信息传递工作。
10.负责办理财政局及结算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银行开户、账簿设置
第六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原开设的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不变,同时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由财政部门拨入的各种资金、往来资金回收等业务。
第七条 单位新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结算中心分别为各单位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业务台账、指标台账。
第十条 单位负责管理:备用金台账、银行存款台账、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往来款备查簿、票据领用台账、政府非税收入台账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指标管理
一、预算编制:单位的部门预算仍由各单位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
二、预算内外指标的使用:一般预算指标,由单位按照财政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月度用款计划,按序时进度实行限额内支付;专项预算指标,由单位根据预算指标按计划、进度及用途向财政申请月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职能科室审核后,形成单位用款额度。
第十二条 收入管理
一、单位收入由财政预算内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两部分组成。
二、对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通过财政专户解缴国库。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由单位报账员负责缴存财政专户。
三、财政部门通过编制部门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政府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 支出管理
一、审批仍由单位负责,单位应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审批原始凭证,并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批签名卡抄报结算中心备案,作为结算中心审核的依据。
二、单位奖金、补贴等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常天委〔2006〕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其他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常天财〔2005〕55号“转发常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备用金管理
一、备用金的核定:由单位提出申请,结算中心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数额。
二、备用金的使用范围:备用金主要用于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等小额支出。其他支出及往来款,均应通过转账进行结算。
三、备用金的结报
1.单位支付现金,应从备用金中支付,结报数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备用金领用数额。结报数额超过领用部分的,需向结算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发生现金收付业务时要及时登记备用金日记账,做到账实相符。
3.单位原则上每5个工作日办理一次备用金结报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第十五条 支票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使用管理
一、支票及印鉴保管。支票、银行预留印鉴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单位保管,支票支付密码器由结算中心保管。
二、支票使用。单位使用支票时,应填写“银行结算票据使用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由报账员开具支票,无法确定金额的开具不定额支票,报送结算中心审核后使用。
三、支票结报。支票使用后,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支票存根、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按报销审核程序办理结报。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告知结算中心。
第十六条 票据管理
一、由报账员负责单位票据的购领、使用与结报。收费业务量较大、财政票据使用较多的单位,应设置财政票据专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票据专管员),其他单位可设置兼职票据管理员。
二、票据专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收费票据的发放、使用、回收和缴销工作,要严格按照票据管理办法正确使用票据。
三、财政票据应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跳号开票、代开发票、遗失财政票据。报账员应于每月五日向区财政局综合科结报票据使用、结存情况表,实行以旧换新,及时将收费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并将专用缴款书送交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记账。同时将专用缴款书、票据记账联、银行进账单等交结算中心记账。
四、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单位按照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往来资金管理
一、单位往来款项由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往来资金必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往来款项的结算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结算中心给予支付。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
结算中心按月向单位、财政局等报送真实、准确的财务分析资料及各种会计报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资产仍由单位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单位资产增减时应及时与结算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结算中心定期与单位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结算中心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和用款计划,记账凭证经复核后方可记账。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各核算岗位实行轮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结算中心所有会计档案资料由结算中心负责分类保管。严格执行“结算中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结算中心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电算化管理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七年一月一日年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