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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费报销的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
因行政区划调整,为方便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报销医疗费,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的报销方式。具体是:
一、兰陵街道、红梅街道和茶山街道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乡的)在区民政局报销;报销方式是除职工医疗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以外剩余部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报销70%,老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报销50%;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青龙街道、雕庄街道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仍案常天民[2005]33号、常天财[2005]45号、常天卫[2005]24号《关于印发<天宁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原在区民政局报销的仍按原渠道执行,报销方式不变。
附件:转入区民政局报销的重点优抚对象名单
附件:
转入区民政局报销的重点优抚对象名单
一、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秦桂英 周玉珍 白玉珍
二、 残疾军人:
钮浩坤 周育培 都方大
三、 老复员军人:
钱明喜 李春荣 马林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