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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常州市天宁区政府采购领域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根据《常州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常州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方案》以及《常州市天宁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天宁区《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要求,坚决纠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自查自纠与依法查处相结合、开展专项治理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明显提高,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取得明显进展,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和行政行为,为力争“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区提供有力保证。
二、目标任务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摸清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形式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治理领域的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抵制商业贿赂意识;掌握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重点岗位重点调查,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针对治理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积极、合理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而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基本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财政管理新局面。
三、治理重点
主要针对项目委托、招标谈判文件的制订等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环节,纠正有意逃避集中采购的行为,重点治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分为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 提高认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7—9月)。
1.自查自纠的主要对象、内容和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主要对象是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特别是其中重点科室、关键岗位,有权人员在项目委托、采购文件制定、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信息公开、评标办法制定、评委的选择、评审和中标确定、合同履行和验收及资金支付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是:(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收受现金、物品或有价证券以及变相受贿行为;(2)检查政府采购法及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情况;(3)检查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情况;(4)排查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无不正当交易行为;(5)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6)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外,重点开展以“整治商业贿赂,诚信政府采购”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通过查处与教育相结合,增强行为自律,形成以依法诚信为荣,以收受商业贿赂为耻的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2.自查自纠的方法
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7月开始至9月结束,重点针对《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2003年1月1日)以来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1)动员部署。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财政(财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重点。
(2)查找问题。根据本地、本行业实际,通过前一阶段调查摸底工作中掌握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认真查找突出问题。
采购人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有:
①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并实行集中采购,有无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
②对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有无随意违规采购行为;
③采购需求的提出应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采购需求的行为;
④应严格遵守采购保密纪律要求,有无私下向供应商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⑤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无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审时,误导或直接授意评审人员做出有违公正的评审意见或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性,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确定供应商,或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在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⑥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把好验收关,有无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抬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⑦有无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或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务过程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⑧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有:
①采购信息的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有无采购信息发布不公开、不透明的行为;
②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合规合法、变更采购方式的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随意改变采购方式、手续不完备的行为;
③招标文件的编审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坚持原则,有无放弃原则、出台指定供应商或品牌、具有排他性招标文件的行为;
④采购活动的组织是否严密、规范、有序,是否自觉接受监督,有无在组织采购活动中松散、混乱、缺少监督的行为;
⑤专家评委的抽取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指定评委、泄露评委名单的行为;
⑥评分标准的制定是否公平、公正,并经评委会的集体讨论,有无制定评分标准时带有倾向性、不经评委集体讨论的行为;
⑦是否遵守采购保密纪律要求,有无私下向供应商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⑧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有无接受供应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3)分类处理
自查自纠的目的是重在教育、重在纠正、重在完善制度。按照“边查边纠”的原则,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确定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区别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落实整改
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财政(财务)部门要贯彻边自查边自纠的原则,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找问题、查原因、提措施”的要求,认真查找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5)检查验收
自查自纠后,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财政(财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预算科)。区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接受市、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检查。
(二)抓好整改,认真查处违规违纪问题(10月)。10月为整改查处阶段。针对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方向,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强整改。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机构等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反映、暴露和查摆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相关制度。二是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依法重点调查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通报,以进一步提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监管机构自身的法治 意识和从业规范,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督查,巩固治理工作成效(11—12月)。11—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在各自整改的基础上,认真搞好工作总结,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巩固治理工作成效。同时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检查,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五、组织领导
区财政局专门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监法制科,负责日常工作。并设立区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6663077,在常锡路116号天宁区政府一号楼二楼门厅设立举报箱。
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治理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有关成员单位要按月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要情况和违规违纪线索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