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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货币化
补贴及因公外出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区机关公车改革货币化补贴的管理,根据《关于天宁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天委办[2006]11号)精神,为确保区机关公务用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发放工作交通补贴费、因公外出费用报销、购车补贴发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交通补贴费的发放规定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关于天宁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天委办[2006]11号)规定的范围及对象。
(二)发放标准和时间
1、工作交通补贴费的发放标准按《关于天宁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天委办[2006] 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增加补贴项目。
2、发放时间以审批核准的月份为基准。
(三)审批手续
工作交通补贴费需经审批后实施(见附表)。
1、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廉政办联合审批。
2、机关部门中层正职及以下人员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廉政办联合审批。
3、人员及职务变动,按上述办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发放办法
凡符合区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规定经审批的人员由各单位按月按标准发放工作交通补贴费。
二、因公外出费用报销的规定
(一) 因公使用自备车报销范围及标准
公车改革后,涉改人员不再报销常州市区(包括武进区)范围内的交通费,因公赴常州市区以外出差或参加公务活动并使用自备车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汽油费、过路(桥)费和停车费。过路(桥)费和停车费凭合法票据按实报销;汽油费实行定额补贴:到金坛地区每次补贴60元,溧阳地区每次补贴100元,其他地区按每次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由单位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涉改人员驾驶自备车到常州市区以外执行公务,应填写《因公使用自备车费用报销审批表》(见附表),报所在单位办公室登记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二)涉改人员因公赴常州市区以外出差或参加公务活动未使用自备车的,可以按规定乘坐其它交通工具,并按原规定报销差旅费及出差伙食补助。
(三)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外租用车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租用车辆执行公务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三、购车补贴的规定
按《关于天宁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天委办[2006]11号)规定可享受购车补贴的人员,由各单位填写《天宁区机关公车改革涉改领导干部购车补贴审批表》,报经区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发放。
四、经费渠道
以上所需经费按原车辆使用费开支渠道解决。
五、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如有违反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行。
七、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1、常州市天宁区公车改革涉改领导干部工作交通补贴费审批表
2、常州市天宁区机关车改部门(单位)中层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工作交通补贴费审批表
3、因公使用自备车费用报销审批表
4、天宁区机关公车改革涉改领导干部购车补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