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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干部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茶山街道民政办、财政所、区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常老发[2006]2号、常财社[2006]8号、常老社医[2006]1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离休干部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月400元、500元、600元。
三、执行时间:2006年1月1日。
四、上述经费在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款”中列支。
附:离休人员护理费花名册
调整离休人员护理费花名册
单位:元/月
单 位
姓名
现标准
原标准
增加金额
茶 山
殷云清
300
150
区 局
张乃训
500
400
100
于效华
周德华
曹才成
路志仁
张仁清
曹礼金
合 计
8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