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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发〔1993〕79号和国办〔1993〕8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增加民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的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二、退休人员
2003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三、执行时间:2005年10月1日。
四、经费渠道:此次提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开支。
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核名册
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汇总表
单位
离退休人数
月增资额
05年全年增资额
茶山
1
25
75
红梅
2
40
120
青龙
3
60
180
区属
59
1270
3810
合计
65
1395
4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