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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局内部相关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局各科室:
为了确保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常州市天宁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局内部相关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天宁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局内部相关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常州市天宁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局内部相关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操作程序,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常天政办发〔2O05〕57号)以及“转发常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天财〔2005〕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财政局各有关科(室)、单位在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预算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组织制订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
(二)负责财政委托代理银行的招标工作,组织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局内部等进行业务培训及调研工作;
(三)根据各职能科室的审核意见以及财政库款情况,审核批复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
(四)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科学、合理调度资金,确保财政资金供应;
(五)按国库管理要求进行总会计核算,对集中统一核算的账户,定期向业务科室提供会计信息。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调查,负责对财政结算中心相关业务的指导;
(六)会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协调财政结算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
(七)负责审核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开设事项;
(八)负责预算单位的预算安排、指标分配和审核工作;
(九)对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预算指标的追加(减)、调整和预留工作;
(十)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有关业务科主要职责
(一)协助预算科、财政结算中心做好预算单位账户开设、资金清理等前期工作;
(二)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根据部门预算的安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建议数;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收付、财政决算中的重要事项组织审核、调查;
(四)检查监督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跟踪问效;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财政结算中心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等相关业务;
(二)根据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相关业务;
(三)对预算单位支付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向预算科和相关科室提供支付信息、报表;
(五)负责组织会计核算,负责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对账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主要职责
(一)组织国库集中支付软件测试、安装;
(二)负责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支付方案的修订,及时进行软件功能完善和性能扩充;
(三)负责计算机操作培训工作,保障支付系统的独立、安全运行和网络通畅;
(四)负责国库管理系统与其它财政管理软件运行系统、外部相关软件的对接工作;
第三章 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
第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每月12日前将审核的下月用款计划表通过系统报送各业务科,业务科审核后于每月19日前传送预算科、综合科(预算外,下同);综合科审核后于每月23日前传送预算科。
第八条 预算科根据有关科室签署的月度用款计划审核数,结合单一账户资金情况,经审核后编制“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月用款计划财政批复表”于每月25日前通过支付系统将下月用款计划批复给预算单位,同时抄送各业务科和财政结算中心,并在每月26日前将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计划)额度通知单”送人民银行;综合科在预算科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将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拨入结算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
第九条 财政结算中心根据预算科抄送的下月用款计划批复表,在每月26日前将编制好的《财政授权支付(计划)额度通知单》和经审定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计划)明细清单》送代理银行。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统发工资和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采购资金用款计划的编报,统一按月度用款计划的报送要求填报;财政统发工资和政府采购系统与其相关的信息通过系统实行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对科三费用、挖潜改造资金等实拨资金,先由预算科下达用款指标,按目前管理模式由预算科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收款人。
第四章 支付流程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月度用款计划时,财政结算中心根据预算单位申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除特殊情况外,当日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支付(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后,当日16:45前将有关结算凭证送财政结算中心。财政结算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回执联、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退回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退回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单位、预算科目(项级),记录各预算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当日17:00前或次日编制《财政支出报表》送预算科记账。
第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在代理银行支付之前因技术性问题而发生退票的,财政结算中心核实更正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在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问题而发生退票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科、财政结算中心根据相关凭据办理会计核算事项。
第十五条 对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其采购计划的实施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执行。凡列入月度政府采购(除工程类采购及定点采购以外)预算的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资金(含预算内、外)在招标结束、采购完成(竣工验收)后由采购科编制直接支付申请和政府采购资金申请付款单,结算中心根据批复的单位用款计划审核后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预算科根据“政府采购资金申请付款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收款人)。对有其它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执行前,由预算科按现行办法要求预算单位先将其他资金归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资金到账后由预算科安排采购计划。招标结束、采购完成后结余的其它资金由预算科退回采购单位。对分期付款的项目,在每次需付款前5个工作日,由预算科通知预算单位将其它资金解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对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预算科要求委托单位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后,再安排采购。对分期付款的项目,在每次需付款前5个工作日,由预算科通知委托单位将资金解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有关辖区委托的政府采购,在规定时间内采购资金未到账的,由预算科通过往来扣款后将资金支付到有关供应商(收款人);
第十六条 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在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内(仅指预算内、外,自筹资金由单位自行支付)向业务科室提供有关凭证,如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经业务科室审核并盖章后,单位据此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结算中心根据批复的单位用款计划审核后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预算科根据经业务科室审核的“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类项目用款审核表”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用款,预算单位在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内向财政部门按管理要求提供有关支付凭据,如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及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部门三方认可签字的项目进度表等送有关科室,由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单位据此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结算中心根据经业务科室审核的“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类项目用款审核表”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供应商)收款人。
第五章 用款指标及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已下达给预算单位而尚未使用的用款额度,由预算科实行额度收回,并于次年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下达用款计划指标。对结存在结算中心预算外财政专户中的资金,由结算中心在年度终了时返拨给综合科。
第十九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清算业务按照《常州市天宁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等有关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天宁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