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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宁区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办法》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天宁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宁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天宁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苏民优[2002]18号和常民优[20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金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二章 医疗保障的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 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补助、大病救助三结合制度。
第四条 我区农村居民重点优抚对象(青龙、雕庄、茶山、红梅)必须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居民:青龙、雕庄、茶山、红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定补证”或“残疾军人证”,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待遇,并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观察费;透视、心电图、B超、化验等常规检查费减免20%;住院手术费减免20%,床位费减免30%。
第六条 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孤老、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和六级以下残疾军人原伤复发的医疗费用100%补助;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六级以下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医疗费用补助90%。
第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居民:青龙、雕庄、茶山、红梅)就诊的医疗费用首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未达到医疗补助标准的,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收据和相关的病历卡,由街道民政办审核后,给予补足。
第八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过大,经补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区民政局应从大病救助资金中适当给予资助,避免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返贫”。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不在补助之列。
第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如遇特殊病情,需到非定顶点医疗机构就诊,应事先与区和街道民政部门联系。
第三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街道(青龙、雕庄、茶山、红梅)财政承担。街道每年应根据重点优抚对象人数及补助标准安排相应经费,并列入年初预算。
各街道每年分别根据本地重点优抚对象人数筹集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初预算。筹资标准为:老复员军人、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2000元。
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资金。
各街道全年累计支付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金额(含门诊、住院)超过其年初预算部分,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资助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用可以从其年初设立的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中转支。
第十二条 区、街道两级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医疗费减免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重点优抚对象所在街道未为其办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的,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各街道财政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区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应严格按本办法申报补助,杜绝小病大治、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良现象。如有发生,除追回相关的补助费外,给予停止补助一年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补助资格。